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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科研管理制度彙編


學術交流活動及經費管理辦法

2018年10月12日

為加快碩士點單位和湖南省一流應用特色學科建設,活躍學術氛圍,提升學術水平,樹立良好學風,進一步促進學校學術活動的開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學校鼓勵各二級學院(部)邀請國内外知名專家學者來校進行學術講座和開展各類學術交流活動;鼓勵教職工在校内舉辦學術講座,要求我校在編在崗教授、博士每兩年在校内至少舉辦1次學術講座。

第二條 學校設立一師講堂一師論壇一師講堂是以學校名義邀請校外專家來我校進行的學術報告或講座,一師講堂主講人必須是校外知名專家、學者,原則上應具有正高職稱,并在相關業務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力;一師論壇是以學校名義邀請校内專家進行的學術報告或講座,一師論壇主講人必須具有正高職稱或博士學位,且在校内有一定的學術影響力。

每年初由科研處制定“一師講堂”和“一師論壇”學術活動計劃,各二級學院(部)每年擇優推薦舉辦一師講堂1-3次,“一師論壇”2-3次。

“一師講堂”和“一師論壇”需在學校指定場所,面向全校師生舉行。凡以一師講堂一師論壇組織的學術講座均須以學校名義舉行,報學校科研管理部門批準。未經批準的學術講座,不得以一師講堂一師論壇的名義組織和宣傳。

第三條 學校鼓勵各二級單位以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的名義主辦或承辦與學校學科建設和碩士點建設相關的各類國際性、全國性和省級學術會議。

第四條 學校鼓勵教職工積極參加國内外與學科建設、碩士點建設相關的各類學術會議;鼓勵教職工以團體或個人名義參加經有關部門批準并注冊的各類學術組織。

第五條 科研處是學校學術交流的歸口管理單位,負責審批拟舉辦的各類學術講座和學術會議,對學術活動的名稱、議題、必要性、可行性、經費預算等進行審定,對會議文章及發言内容提出要求。宣傳部負責社科類學術講座和學術會議的名稱、議題、論文及發言内容的審查。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負責學校舉辦或參加國際性學術會議的審查。

第二章 學術交流活動及其範圍

第六條 學術交流活動包括:

(一)國際性學術會議:在國内外舉行、有3國以上外籍專家學者參加,與會人數在40人以上,與會國()外專家學者占一定比例的學術會議。

(二)國内學術會議:在國内舉行,隻有國内專家學者或以國内專家學者為主,少數國(境)外專家學者參加的學術會議。

(三)學術講座:校内外專家學者在我校進行傳播科學研究與應用發展的新理論、新方法等信息的學術性交流和學術報告。輔導類、指導類、行政管理類等講座内容不納入學術講座管理範圍。

第七條 學術交流活動的範圍:

(一)由我校主辦或承辦的與學校學科建設、碩士點單位建設相關的國際性、全國性或省級學術會議。

(二)我校教職工參加的在國内外舉辦的與學校學科建設、碩士點單位建設相關的各類學術會議。

(三)我校邀請國内外知名專家學者和校内教授、博士在我校進行的學術講座或學術報告。

第三章 學術交流活動管理

第八條 科研處根據學校工作要求制定每年度的學術交流活動總體計劃。學術交流活動原則上由各二級學院組織管理,根據學校總體計劃,各二級學院需制定本年度的學術交流活動計劃,并指定專人負責學術交流活動的相關工作,由分管科研的副院長分管該項工作。

第九條 凡以學校名義主辦或承辦的國際性、全國性或省級學術會議,原則上均由學科歸屬的相關二級學院具體承辦,并提前3個月向科研處提交《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學術會議申辦報告》(報告提綱見附件1),經審批後,由科研處會同相關職能部門積極配合申報單位做好會議相關工作。

第十條 承辦學術會議的二級單位必須成立會議工作組,對會議的内容、會場的布置和宣傳等具體事務負責,并對會議情況及時宣傳報道。在會議結束後1個月内,需提交會議總結報告(報告提綱見附件2),向科研處提交全套會議資料(包括紙質資料,圖片、聲像等電子文檔)。

第十 各二級單位邀請國内外知名專家學者到我校進行學術講座,原則上須提前1個月填報《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學術講座申報表》(附件3),“一師講堂”和“一師論壇”報科研處審批,其他學術講座按學科報相關二級學院審批備案。學校鼓勵各二級學院與外單位合作邀請國内外專家學者講學。

第十 各二級學院是學術講座的承辦單位(含一師講堂一師論壇),負責落實學術活動的各項事宜,包括制訂學術講座計劃、聯系相關專家學者來校、講座内容以及講座的宣傳組織與主持、現場攝像、新聞稿撰寫與發布、專家講座費發放、講座總結歸檔等事宜。

學術講座前,需提交講座的相關信息至科研處,在校園網“學術交流”專欄和學校LED屏幕進行預告宣傳。結束後,承辦單位應及時撰寫新聞稿并提交科研處,在學校學術交流專欄進行宣傳報道。年底各二級學院需将學術講座申報表和學術講座彙總表提交科研處存檔。

第十三條 教職工使用學校學術交流專項經費參加校外學術會議,需經所屬二級學院同意後,填寫《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學術會議申報表》(附件4),并需附上會議通知(或邀請函)、參會論文(作品)入選通知等材料,經批準後參會。申請參加國(境)外學術會議的必須提交在會上作演講或學術報告的證明。二級學院(部)應優先推薦科研骨幹外出參加學術會議。

參會人員回校後須在所屬二級學院或在适當範圍内就參會内容舉辦相關學術報告會,彙報學術會議的收獲及學術交流情況,并向所屬二級學院提交學術會議申報表、會議通知等相關資料,由所屬二級學院存檔。年底各二級學院需将學術會議申報表和學術會議彙總表提交科研處存檔。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 學術交流專項經費每年由科研處向學校申請預算,經批準後由學校下達預算計劃。每年初由科研處制定專項經費的使用計劃,學校預留30%的經費統籌使用,主要用于學校和科研處承辦的學術會議和學術講座,其餘70%的經費分配至二級學院使用,主要用于“一師講堂”“一師論壇”和其他學術會議。二級學院年底需将經費使用情況紙質稿交科研處存檔。

第十 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科研基地、教學團隊和科技創新團隊、特色專業、産學研示範基地、教學示範基地等的學術交流費用由二級學院根據每年學術交流活動實際單獨編制,并從以上相關建設經費支出。

第十 學校提倡和鼓勵主辦(承辦)學術會議的校内單位積極向校外單位和組織争取、籌措會議所需經費。籌措到的會議經費應專款專用,由财務處按照學校财務制度進行管理。

第十 采用承辦單位籌資和學校資助相結合的方式籌集主辦(承辦)學術會議的經費。會議代表往返交通費及會議期間食宿費自理。需要學校安排會議費用的應在《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學術會議申辦報告》中進行具體預算。

第十 學校主辦(承辦)的學術會議,學校補助性資助經費額度視會議級别、規模和實際需求核定。按以下标準憑相關票據據實報銷,超預算範圍的開支由承辦會議的二級單位自行解決。

(一)國際性學術會議:與會人數在4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的,資助額度為5萬元;100人(含)以上的資助額度為5-10萬元。

(二)全國性學術會議:原則上是政府部門舉辦或國家一級學會(不含分會)及專業委員會舉辦的學術會議。與會人員在4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的,學校資助額度為4萬元; 100人(含)以上的資助額度為4-8萬元。

(三)全省性學術會議:原則上是政府部門舉辦或省級一級學會(不含分會)及專業委員會舉辦的學術會議。與會人員在4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的,學校資助額度為3萬元;100人(含)以上的資助額度為3-5萬元。

第十 經學校同意,二級單位邀請内外專家學者來我校做學術報告,酬金标準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副高職稱500/小時,正高職稱1000/小時,院士1500/小時;全國知名專家學者經學校主管領導書面審批後,每小時酬金可上浮50%,但最高不得超過9000/人次。學術交流專項經費僅用于支付專家學者學術報告的酬金,其它費用原則上由二級單位自行解決。校内教授、博士在完成了兩年1次的學術講座任務之外,受二級單位邀請以一師論壇的名義舉行學術講座的酬金标準按1000—2000/人次核定。


第二十條 我校教職工到校外參加學術會議的相關費用需提供會議通知(或邀請函)、參會申請表等材料,憑票據據實報銷。

學校鼓勵科研人員從個人科研經費按預算支出參加學術會議。二級學院科研人員參加與學科、平台建設相關的學術會議,由二級學院按以下标準從學科、平台和“雙一流”專項經費中統籌安排,超支部分由與會人自行解決。

(一)參加省内外舉辦的國際、國内學術會議,按2000/人次的标準執行。

(二)參加港澳台舉辦的國際、國内學術會議,按4000/人次的标準執行。

(三)參加國外舉辦的國際學術會議(需在會上進行學術報告),按10000/人次的标準執行。

第二十 本校教職工參加本學科領域頂級的國際權威學術會議(不含展覽會等),并作會議報告,在沒有個人科研經費的前提下,由學校和學院全額資助。

第二十 凡在我校舉辦的各類學術交流活動,必須堅持勤儉節約原則,接待标準按照國家與學校有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三條 學術交流專項經費優先承辦會議和“一師講堂”的支出,其他相關學術活動可以從個人科研經費、平台經費、學科經費、“雙一流”經費等其他專項建設經費中支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學術交流活動及經費管理辦法》(湘一師院字〔201429号)和《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學術講座管理辦法》(湘一師院字〔201458号)同時廢止。

第二十 本辦法由科研處負責解釋。

附件:1.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各類學術會議申辦報告提綱

2.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各類學術會議總結報告提綱

3.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學術講座申請表

4.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學術會議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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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各類學術會議申辦報告提綱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名稱、主題、主辦、承辦、協辦單位等;

2.會議背景材料:包括會議主題、所屬領域近期研究狀況、本次會議目的、以往曆屆會議的主題、主辦者及會議效果等;

3.會議時間、地點、計劃日程;

4.政府主管部門(或學會、研究會)或委托單位的批文附件;會議主辦、協辦和承辦方情況簡介(含贊助機構和個人),國(境)外機構或個人的情況簡介;

5.會議組織機構:會議組委會、學術委員會及工作組成員建議名單;

6.會議規模、中外代表人數、重要代表名單(單位、職務、學術頭銜);

7.是否有外國現職副部級以上人士、外國前國家領導人、非建交國家人士、特殊背景人士、港澳官方人員、台灣人士以及諾貝爾獎獲得者等國際知名學者;

8.經費預算及來源;

9.相關國際、國内組織的委托書(英文需譯成中文)。


附件2

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各類學術會議總結報告提綱


1.會議名稱、舉辦時間、舉辦地點、會議議題;主辦、承辦、協辦和贊助單位;與會中、外賓實到人數(港、澳、台學者列入中方人數);收到的中、外論文數;會議水平評價、收獲和成果;通過會議反映出來的我校在該學科領域的水平和國内外水平的差距、存在的問題和建議等;經費使用情況;

2.會議組委會、學術委員會和工作組名單;

3.會議通知;

4.會議秩序冊(含學術會議日程、學術考察等);

5.會議論文集及有關會議資料(包括音像資料)

6.會議代表通訊錄(包括姓名、性别、國别、職稱、電子郵件、電話、傳真、通訊地址)。


附件3

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學術講座申請表

申請部門(蓋章) 申請時間

拟請主講人姓名


性别


職稱


職務


學曆


單位


聯系電話


講座時間


講座地點


講座對象


學術講座題目


所屬學科


是否需要挂LED


是否屬于“一師講堂”或“一師論壇”


預算金額


經費來源


學術

講座

基本情況簡介

(包括講座專家、講座内容的基本介紹)




                    院長(主任):(簽字)

                                               





(蓋  章)

年  

(僅人文社科類學術講座需審批)

分管領導意見




                                               

(該表一式2份,原件用于财務處報賬,複印件交所在二級部門存檔;不屬于“一師講堂”或“一師論壇”的學術講座科研處不需要簽字。








附件4

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學術會議申報表

學術會議名稱


主辦單位


時間、地點


申請參會人員


是否提交會議論文


論文名稱


是否進行會議報告


報告名稱


學術活動内容和相關專家情況簡況


經費來源和

預算


二級部門意見



(公章)


宣傳部意見(僅審批人文社科類學術會議)



(公章)

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意見(僅審批國際會議)



(公章)

(該表一式2份,原件用于财務處報賬,複印件1份交參會人員所在二級部門存檔。由學校學術交流專項資助的國際權威會議二級部門意見欄由科研處簽字



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科研項目經費

配套暫行辦法

2018年10月12日


第一條 為加快學科建設和碩士點單位建設,進一步健全科研項目管理制度,促進科研人員科研積極性,根據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科研項目經費到位後,由科研處按照學校相關規定認定項目級别(項目級别目錄見附件),做好項目備案工作,根據實際已經劃撥至學校财務賬戶的項目經費,對學校認定的E1級及以上科研項目,必須在正常規定期限内正常結題的前提下,實行一次性科研經費配套資助,否則不予配套;其中橫向項目、各類聯合基金、自籌項目以及科研啟動經費等不予配套資助。有外撥經費的縱向科研項目需扣除外撥經費後再配套資助。

第三條  科研項目經費配套資助标準如下:

(一) 學校認定的A類至C1類科研項目按實到經費總額0.75倍給予配套,配套經費總額不超過25萬元/項。

(二) 學校認定的C2E1類科研項目按實到經費總額的0.6倍給予配套,配套經費總額不超過12萬元/項。

(三) 特殊項目按一項一例由校學術委員會處理。

第四條 E級及以上的立項無經費資助的科研項目,學校每項給予0.6萬元的項目經費資助;F級立項無經費資助的科研項目,學校每項給予0.3萬元項目經費資助;F級以下立項無經費資助的科研項目,學校不給予經費資助。

第五條  所有科研項目經費都必須進入學校科研财務賬戶。經費未進入學校财務賬戶者,将追究當事人的責任,相應項目不計入當事人的科研業績,并視當事人對學校相關資源的占用情況收取資源使用費。

第六條  配套經費的使用按照《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科研經費管理辦法》執行,學校配套經費一律不準外撥。

第七條 201811日後立項的項目,按本辦法執行(之前立項的項目按原方式執行),此前相關的科研項目經費配套資助文件同時廢止。

第八條  本辦法由學校科研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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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縱向科研項目(課題)分級标準

項目分類

A

A1

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國家技術創新引導專項;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研究計劃項目、重大項目;國家創新研究群體項目;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人文社會科學類國家重大(招标)項目。

A2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優秀青年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含國家社科基金單列學科國家重點項目);國家文化工程重大項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項目。

B

B1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國際(地區)合作研究與交流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一般項目(含國家社科基金單列學科國家一般項目)、後期資助項目、中華學術外譯項目。

B2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國家藝術基金項目;湖南省科技重大專項;湖南省創新研究群體項目;湖南省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項目;國家其他部委組織的重大(招标)項目。

C

C1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專項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規劃基金項目、青年基金項目;湖南省傑出青年基金項目、優秀青年項目;湖南省科技重點研發計劃項目。

C2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單列項目的部級重點項目、青年專項項目;國際科技創新合作項目;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湖南省社科基金重點項目。

D

D1

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湖南省社科基金一般項目;湖南省技術創新引導計劃項目;湖南省科技創新平台與人才計劃(人才類)項目;國家語委科研項目;除教育部和科技部外其他部委計劃項目;湖南省教育科學規劃重大委托項目。

D2

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青年項目;湖南省社科基金青年項目、西部項目、基地項目;湖南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委員會重點項目;湖南省教育廳科學研究重點項目、優秀青年項目;湖南省教育科學規劃重點資助項目;國家體育總局決策咨詢項目;省級智庫重點項目;列入省社科基金的思政專項項目。

E 

E1

湖南省哲學社會科學評審委員會一般資助項目;湖南省教育廳開放基金項目;湖南省教育科學規劃一般資助課題、青年資助課題;省級智庫一般項目;湖南省語言文字應用研究專項重點課題。

E2

湖南省哲學社會科學評審委員會自籌項目;湖南省專利發展基金項目;湖南省教育科學規劃專項資助課題;湖南省語言文字應用研究一般項目等。

F

湖南省教育科學規劃一般(自籌經費)課題;湖南省教育廳科學研究一般項目(含思政專項項目);國家級基地開放基金項目;國家級學會課題。



關于進一步完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

2019年05月06日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哲學社會科學工作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幹措施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抓好賦予科研機構和人員更大自主權有關文件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充分激發社科界創新活力,優化科研項目和經費管理,減輕科研人員負擔,現就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以下簡稱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管理明确以下規定。

一、簡化項目申請管理要求

1.精簡項目申請要求。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負責人可根據研究實際需要自主确定科研團隊,申請時不再需要列出參與者。不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職務)或者博士學位的,申請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不再需要專家書面推薦。取消後期資助項目申報成果須由三名正高職稱同行專家書面推薦的規定。

2.放寬項目申請人資格。正式受聘于内地(大陸)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的港澳台研究人員,可以根據相關條件申請國家社科基金各類項目。在站博士後人員均可申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不再要求在職;其中在職博士後可從所在工作單位或博士後工作站申請,全脫産博士後從所在博士後工作站申請。

3.突出代表性成果評價。重點考察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申請人标志性成果的同行評價和社會效益。重大項目申請人學術簡曆中所列承擔的各類項目情況由原來不設上限改為設置上限為5項,與申請課題相關的主要研究成果數目由原來不設上限改為設置上限為10項,子課題負責人相關代表性成果上限為5項。其他各類項目的前期相關成果由原來不設上限改為設置上限為5項。

二、精簡項目過程管理要求

4.簡化變更批複程序。分類實施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重要事項變更申請:第一類,變更項目負責人或項目責任單位、改變項目名稱、研究内容有重大調整、改變最終研究成果形式、涉及國家秘密或重要政治敏感問題的階段性成果出版發表等事項,由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社科工作辦)審批;第二類,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預期目标的前提下,調整研究思路或研究計劃、變更重大項目子課題負責人,以及因身體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自行申請終止或撤銷項目,均由責任單位審批同意後按程序報全國社科工作辦備案;第三類,調整各類項目的課題組成員,由責任單位直接審批。

5.明确項目延期和清理工作要求。各類項目原則上要求按照申請書中計劃完成時間申請結項,對按時完成項目且成果驗收達到優秀等級的負責人在申請新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時予以适當政策傾斜。對逾期未完成的項目實行定期清理制,能夠在清理期内完成的項目不再需要提交延期申請。個别研究難度大、在清理期内确實無法完成的項目,可按程序提交延期申請報全國社科工作辦審批。

6.精簡項目過程檢查。各省區市社科管理部門或在京委托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國家社科基金各類項目中期檢查,針對關鍵節點實行“裡程碑”式管理,按照每個項目在研期間均隻進行1次中期檢查的原則,确定每個年度的項目檢查範圍,重點檢查研究工作情況和階段性成果。中期檢查結果報全國社科工作辦備案。實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項目以責任單位自我管理為主,可以不進行中期檢查。

7.減少信息填報和材料報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不含涉密研究項目)經費預算填報和中後期管理環節全面推行信息化方式,通過“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科研創新服務管理平台”網上辦理相關業務,減少紙質材料報送,提高工作效率。

8.擴大委托鑒定範圍。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最終研究成果的鑒定一般采取匿名通訊鑒定或會議鑒定的方式,分類組織實施。重大項目、年度項目、青年項目、西部項目、後期資助項目和中華學術外譯項目等的最終研究成果鑒定,由全國社科工作辦委托各省區市社科管理部門或在京委托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重大項目一般采用會議鑒定方式,其他項目采用通訊鑒定方式,鑒定後的材料均報全國社科工作辦驗收審批。特别委托項目、重大研究專項的最終成果鑒定,由全國社科工作辦負責組織。

9.修改關于終止和撤項的處罰規定。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在申請和實施過程中,成果存在嚴重政治問題,或者成果未能達到申請書的目标,或者有嚴重違約、違背科研誠信要求行為等情形的,視情節輕重分别予以終止或撤銷項目的處理。被終止項目的負責人3年内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被撤銷項目的負責人5年内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被終止或撤銷的項目,應視情節輕重按要求退回已撥經費或剩餘資金。所退資金,由全國社科工作辦統籌用于資助項目研究。

三、優化項目資助經費管理

10.賦予科研單位項目經費管理使用自主權。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除增列外撥經費外,直接費用預算調劑權全部下放給項目責任單位。責任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管理制度,及時為課題組辦理調劑手續。相關管理制度由項目責任單位按程序報全國社科工作辦備案。

對于2016年(不含)以前批準資助的在研項目,是否列支間接費用由項目責任單位自主決定。如列支,則在項目預算總額不變的前提下,由項目責任單位按規定自主進行預算調劑。

11.落實項目結餘經費使用相關要求。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通過結題驗收并且項目責任單位信用良好的,在保證項目後續研究或成果出版的前提下,結餘資金可由項目責任單位統籌安排,用于科研的直接支出。若2年後(自驗收結項下達後次年的1月1日起計算)結餘資金仍有剩餘的,應當按原渠道退回國家社科基金,統籌用于資助項目研究。

四、營造優良學術環境

12.加強科研誠信管理。把科研誠信要求融入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管理全過程。繼續做好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負責人和參與者、評審(鑒定)專家的科研誠信記錄,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人員記入“黑名單”。加強科研誠信信息跨部門跨區域共享共用,依法依規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責任人采取聯合懲戒措施。

13.強化相關參與人員公正性承諾制度。項目申請人和參與者、責任單位和合作研究單位、評審(鑒定)專家及國家社科基金全體工作人員均需簽署相關維護國家社科基金公正性的承諾,杜絕各種幹擾評審(鑒定)工作的不端行為。對于發現和收到的涉及違背承諾的違紀違規線索和舉報,将按照管理權限移交責任單位或相關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14.避免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帽子化”傾向。國家社科基金學科組評審專家、同行評議專家、成果鑒定專家、重大項目首席專家或項目負責人,不是榮譽稱号,也不是“永久”的标簽,有關部門和責任單位要設置科學合理的評價标準,讓項目回歸學術研究本質,避免與物質待遇挂鈎,為廣大研究人員潛心研究創造良好氛圍。

15.強化責任單位主體責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責任單位要認真履行管理主體責任,加強和規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及其研究成果管理,結合單位實際修訂完善内部科研項目管理制度和内部報銷規定,對科研需要的出差和會議按标準報銷相關費用并簡化相關手續,切實解決調查研究、問卷調查、數據采集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财政性票據,以及邀請外國專家來華參加學術交流發生費用等報銷問題。要充分尊重科研自主權,保護、調動和發揮專家學者積極性,加大科研成果宣傳推介力度。加快建立健全學術助理和财務助理制度,通過購買财會等專業服務,把專家學者從報表、報銷等具體事務中解脫出來,相關費用可由項目責任單位根據工作實際通過科研項目資金等渠道解決。

16.做好國家社科基金在研項目政策銜接。對于本規定發布前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執行周期結束且已開展結題驗收的項目,繼續按照原政策執行;項目執行周期結束但尚未開展結題驗收以及仍在執行中的項目,參照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管理辦法》、《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及原國家社科基金有關管理規章與本規定要求不一緻的,以本規定為準。

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領導小組

2019年4月28日



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橫向科研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2018年9月7日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範橫向科研經費管理,進一步調動廣大科研人員開展橫向科研的積極性,根據《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幹意見》(中辦發〔2016〕50号)和湖南省《關于完善省級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激發創新活力的若幹政策措施》(湘辦發〔2017〕9号)等文件精神及國家相關政策,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中的橫向科研經費是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自然人委托的各類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技術轉讓等項目經費,以及政府部門委托的咨詢類等非計劃類項目經費。

第三條 以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名義申報所獲得的各類橫向科研經費全部納入學校财務統一管理,專款專用,專項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截留、挪用。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四條 學校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原則,實行橫向科研經費管理三級責任制,學校負法人領導責任、二級單位負監管責任、項目負責人負直接責任。

第五條 明确科研處、财務處、人事處、資産管理處、審計處、二級學院等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職責和權限,在橫向科研經費管理中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相互協作,建立健全橫向科研經費協同管理監督機制,共同做好橫向科研經費管理工作。

(一)科研處:負責橫向科研項目合同管理;配合人事處對項目研究人員進行年度績效考核;核定項目科研經費類型,審核科研外協費的撥付,跟蹤合同經費到位、撥付情況;審核并下達經費撥款單,核實撥款單位中合作單位、項目名稱、項目負責人、合同号及合同金額,以及本次到款、外協經費、管理費與科研績效提取比例等要素的準确性;辦理技術合同登記和技術收入的核定;督促項目負責人做好項目檢查、結題和歸檔工作。

(二)财務處:負責橫向科研經費的财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協同科研處指導項目負責人編制并審核經費預算;督促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合同以及有關财經法規使用經費;根據科研處下達的經費撥款單辦理經費立賬、入賬、外撥等相關手續;協助項目負責人完成橫向科研經費決算及結題驗收。

(三)人事處:負責項目研究人員年度考核與科研績效核算等相關工作,負責制定科研經費聘請項目研究人員、科研财務助理等相關管理規定。

(四)資産管理處:橫向科研經費中的設備采購,在有明确預算的前提下按照學校設備采購有關管理辦法執行,協同科研處對橫向項目科研經費中的設備采購進行審核。橫向科研經費購置的固定資産的驗收、登記、入庫由二級學院負責,資産管理處負責在資産管理系統中審核。

(五)審計處:負責橫向科研經費的審計和監督。按照國家和學校的要求,定期對橫向科研經費使用和管理進行檢查或專項審計;監督、檢查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預算或合同約定在其權限範圍内使用經費,确保橫向科研經費合理使用。

(六)二級學院:對本單位橫向科研經費使用承擔監管責任。根據學科特點和橫向科研項目實際需要,合理配置資源,為橫向科研項目執行提供條件保障,督促預算執行。

(七)項目負責人:嚴格按照經費管理辦法預算,合法、合規、合理使用經費,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對所承擔橫向科研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三章 橫向科研經費管理

第六條 技術轉讓類橫向科研經費管理按照學校科技成果轉化有關辦法執行。

第七條 技術開發、技術咨詢與技術服務類(以下橫向科研項目均指此三類項目)項目經費開支範圍主要包括:業務費、設備費、外協費、勞務費、稅費、績效支出等。

(一)業務費主要包括原材料費、燃料(煤、油、氣等)費、差旅費、測試化驗加工費、運輸費、設備維修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産權事務費、專家咨詢費、與項目相關的業務接待費等。其中業務接待費按雙方合同約定的條款執行,市内交通費憑票據實核報。

(二)設備費主要用于橫向科研項目研發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等所開支的費用。

(三)外協費是指橫向項目經費合同或協議中明确委托第三方合作單位開展相關研究等的費用。外協費應與第三方合作單位簽訂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的外撥額度、撥付方式、開戶銀行和賬号等條款辦理。

(四)項目組可根據實際情況支出勞務費。參與項目研究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均可開支勞務費。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标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确定,其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勞務費占項目經費的比例應根據項目研究所簽訂的合同條款執行。

(五)管理費與項目績效。學校管理費提取的基本比例為1%,基數為進校經費總額扣除外撥經費。為鼓勵更多的橫向科研項目進校,2017年至2020年的學校管理費免于提取。橫向科研項目在研期間,學校管理費和績效支出按表1所列比例提取,經費進校時由項目負責人在撥款單上自行選擇填列提取比例。如果項目合同有約定項目績效,則按項目合同約定支出,項目績效最高不得超過項目的30%。項目績效支出時需要列出績效支出的明細表報科研處和财務處存檔。

1:橫向科研經費管理費與項目績效提取比例對照表

績效支出提取比例

10%

15%

20%

25%

30%

學校管理費

1%

2%

3%

4%

5%

注:(1)基數為進校經費總額扣除外撥經費;2017年至2020年的學校管理費免于提取。

第八條 項目組如需将橫向項目研究經費分撥,則須在辦理橫向科研項目經費進賬手續的同時做好分撥經費的分配。

第九條 橫向科研項目應按時結題,結題後應在30 天内到财務處辦理結賬手續。項目結題後,科研處應及時通知項目負責人填寫《科研項目(課題)結賬通知單》,經二級單位與科研處審核通過後由财務處辦理結賬手續。

第十條 橫向科研項目應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約定使用經費,不得開支與項目無關的費用,不得虛構經濟業務,使用虛假發票套取科研經費,不得在科研經費中報銷個人家庭消費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種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不得虛報冒領勞務費,不得擅自調整外協經費,不得将科研經費轉移、轉撥到利益相關的單位或個人。

第四章 橫向科研項目科研績效分核算

第十一條 技術開發類、技術咨詢類和技術服務類中的人文社科類橫向科研項目按1分/4萬元進校經費計算科研分;理工類橫向科研項目按1分/6萬元進校經費計算科研分。科研人才培訓類橫向科研項目按1分/10萬元進校經費計算科研分。

第五章 監督與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應自覺接受上級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糾正;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科研經費等涉嫌違紀違法的,追究相應的紀律或法律責任。

第六章

第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由科研處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學校原有相關規定與本暫行辦法不一緻的,以本暫行辦法為準。上級管理部門如有新規定出台則按新規定執行。

 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

20184月12日









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科研經費管理辦法

2018年9月7日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幹意見》(中辦發〔2016〕50号)、《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财教〔2016〕304号)、《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繁榮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财教〔2016〕317号)、《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完善省級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激發創新活力的若幹政策措施>的通知》(湘辦發〔2017〕9号)、《關于徹底落實湘辦發〔2017〕9号文件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湘辦〔2017〕50号)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健全我校科研經費管理制度,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科研經費包括:國家、部委、省級以及地廳級等各級行政部門及其委托機構立項資助下撥的各類縱向科研項目經費;學校資助的科研項目經費,包括學校配套經費和自籌經費、校級科研項目經費、科研啟動經費等。

第三條 以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名義,或者利用學校條件獲得的各類科研項目經費,必須納入學校科研賬戶統一管理,單項核算。

第四條 科研經費管理原則是:管理規範,權責明晰,專款專用,問效追責。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肅财經紀律,嚴防違紀、違規行為的發生。

第二章 經費使用範圍

第五條 科研經費分為直接費用與間接費用兩類。直接費用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與項目直接相關的費用;間接費用指承擔項目任務的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其它相關費用,間接經費的管理按《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科研項目間接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直接費用主要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數據采集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印刷/文獻費、信息傳播/知識産權事務費、科研管理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和其它支出等。

(一)設備費:指在研究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或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共享、租賃以及對現有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不得将設備試制費調整為設備購置費。不得列支屬于承擔單位和合作單位支撐條件的設備與設備租賃費,以及儀器設備的日常維修費、辦公室或實驗室的維修改造費等。

(二)材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标本、樣品、試劑和包裝物的采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以及實驗動物、植物的購置、種植、養殖等費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需支付給外單位(包括學校内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設計、化驗及加工等費用。不得以測試化驗加工費名義分立任務,變相轉撥經費;不得通過虛構測試化驗内容、提高測試化驗支出标準等方式違規列支測試化驗加工費用。

(四)燃料動力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相關儀器設備、專用科研裝置等運行所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五)數據采集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問卷調查、田野調查、訪談、數據購買、數據分析及相應技術服務購買等費用。

(六)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

差旅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國内)住宿費、交通費用、租車費用等。

會議費:承辦和主辦學術會議産生的相關費用。會議代表參加會議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差旅費管理規定原則上應由參會人員所在單位報銷。因工作需要,邀請國内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會議,對确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從項目經費的會議費中支出。

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項目研究人員出國交流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因項目研究确需開支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的,應當在項目申報時單獨預算,各項目應嚴格控制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支出,并嚴格執行國家和學校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

合并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的預算科目。下撥經費中,國家級和部級科研項目該類經費合并後不超過直接經費的20%,省廳級科研項目不超過直接經費的10%,若超過以上比例,需在項目申報經費預算時,提供預算測算依據,經立項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後執行。

(七)出版印刷/文獻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版面費、印刷費、書籍資料費等。

(八)信息傳播/知識産權事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網絡(通訊)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産權事務等費用。其中專業軟件的購置,按學校和資産管理處的相關規定執行。

網絡(通訊)費核報标準如下:以10%為基數,項目經費5萬元以内,按10%的比例核報;5萬元(含)以上至10萬元以内,按5%的比例核報;10萬(含)以上,按2%的比例核報。

(九)科研管理費:學校按照項目經費下撥總額的5%提取科研管理費。立項單位對科研管理費有明确規定和要求的,按照立項單位的規定和要求執行。有間接經費的項目,科研管理費從間接經費中提取。學校配套經費和自籌經費不提取管理費。

(十)勞務費:勞務費預算不設比例限制,由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據實編制,有工資收入的課題組成員不能發放勞務費。

(十一)專家咨詢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不得将專家咨詢費發放項目組成員或支付給參與項目管理的工作人員等。

(十二)其它支出: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如辦公用品、電腦耗材、郵寄費、實驗室和大型設備的租賃費、維修改裝費等),其中辦公用品、電腦耗材和郵寄費等辦公性費用不得超過項目總經費的10%。實驗室和大型設備的租賃費、維修改裝費等按實際需要預算和核銷。該類經費申報時單獨預算,單獨核定。

第三章 科研經費預算編制與執行

第六條 項目申報時,項目負責人根據項目研究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立項單位經費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合理編制預算。項目預算由學校科研處進行審核,并提出指導意見。

第七條 科研經費由立項單位撥款至學校賬戶後,财務處和科研處共同督促項目負責人及時制定項目支出預算,錄入财務預算管理系統,由科研處和财務處共同審核後執行。

項目負責人需密切跟進科研項目經費的到賬情況,經費預算應與立項單位批複的項目經費預算表(或申報書的預算表)保持一緻,已經錄入财務預算管理系統的預算不得随意調整。如需調整,需按照預算調整的相關規定進行,由科研處和财務處負責人簽字後,交财務處執行。申報時未進行預算的項目經費,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編制支出預算,及時錄入财務預算管理系統。

第八條 科研經費的使用應嚴格按照預算執行,不得随意調整。項目間接費用預算不得調劑,直接費用預算确需調整的,按以下規定予以調整:

1.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印刷/文獻費、信息傳播/知識産權事務費及其他費用的支出預算如需調整,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的實際需要提出申請,報學校科研和财務管理部門審批備案。設備費預算的調整需報立項管理部門審批備案,其中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省科技廳等部門立項的科技類項目的設備費隻能調減不得調增。

2.會議費、差旅費和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在不突破3項支出預算總額的前提下,項目負責人可以在這3個科目之間相互調劑使用。

3.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專家咨詢費、勞務費預算原則上不能調增,但可以調減用于項目其他科目經費的支出,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報立項管理部門審批備案。

第九條 加強外撥經費管理。項目資金需要轉撥合作(外協)單位的,必須在項目申報時的經費預算中單獨列示,不得在項目立項後再擅自調整外撥資金額度;不得随意增加或減少項目合作單位;學校配套經費和自籌經費不得外撥。合作研究經費轉撥時,項目負責人需提供科研項目批複預算,并簽訂科研任務合同,對合作(外協)單位性質、承擔的研究任務、外撥經費額度、科研成果和财務驗收等進行詳細說明,由科研處審核,經分管科研和财務的校領導審批後,由财務處執行。

有外撥經費的項目,外撥經費決算經合作研究單位财務、審計部門審核并簽署意見後,由項目負責人彙總編制項目資金決算。項目負責人應對合作(外協)業務的真實性、相關性負責。

第十條 實行預算執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項目實施期間,出現項目計劃任務調整、預算總額調整、項目負責人變更或調動單位、承擔單位變更、項目合作單位變更等影響預算經費執行的重大事項,項目負責人、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科研處,經科研處審核後,上報項目主管部門審批。

第四章 科研經費報賬與管理

第十一條 票據要求。用于科研經費報銷的票據必須是财政、稅務部門規定使用的合法有效票據。内容填寫必須真實、完整,要素齊全。

第十二條 時限要求。科研人員應在票據開具年及時報銷,原始票據原則上當年報銷,确有特殊情況,應于次年3月31日前完成報銷。結題後一次性報賬的校級項目,可以在結題年報銷從立項年到結題年的發票。項目在研期間,與項目研究相關的費用可憑發票按程序據實報銷,年度剩餘資金可以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第十三條 支付方式。科研經費支付應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國家有關資金支出管理制度。對應當實行“公務卡”結算的支出,按照公務卡結算的有關規定執行,不得使用現金支付。

縱向科研項目發生的會議費、差旅費、小額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工費等,應按規定通過學校财務銀行轉賬、“公務卡”等非現金方式結算。

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和單筆1000元(含)以上設備費、大宗材料費、大額測試化驗加工費等費用的支出,原則上應當由學校财務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特殊情況無法轉賬的,必須用公務卡支付(保留刷卡回單)。野外考察調研無法刷卡和轉賬支付的,需說明原因,并有相關人員簽名确認,确保真實。

對于在基層偏遠山區(林區)的季節性勞務用工費用,無法辦理銀行卡彙款業務的,可以不通過銀行轉賬,按照審批程序據實報銷。

第十四條 校級項目結題後經費一次性報銷;一次性撥款的縱向項目,結題前需預留30%的項目經費。已經收到立項管理部門撤項警告的科研項目暫停報賬,待提交結題材料後恢複報賬。

第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在科研處和财務處的指導下,對科研經費的預算、使用和決算負全責。科研經費的報銷由項目負責人簽字後,再報項目負責人所在二級學院(部門)主管科研負責人審核簽字。

第十六條 建立科研經費協同管理與監督機制。項目負責人、二級學院(部門)、科研處、财務處、審計處、監察處和資産管理處在科研經費使用和管理過程中,各負其責,協同合作、共同監管,保障科研項目的順利實施。

項目負責人:對經費使用的真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熟悉并掌握科研經費管理的規章制度,科學、合理、真實地編制項目預算和決算,嚴格按照批複的項目預算和合同(計劃任務書)使用經費,自覺控制各項經費支出,及時辦理科研項目結題和結賬手續,自覺接受上級和學校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二級學院(部門):項目負責人所在二級學院(部門)對本單位科研經費的使用承擔監管責任。二級學院(部門)要根據學科特點和項目的實際需要,合理配置資源,為科研項目執行提供條件保障;要監督預算執行,督促項目按進度要求及時完成。

科研處:負責項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指導項目負責人編制科研經費預算;核定科研經費的類型,協助财務處完成科研經費校内預算的編制;跟蹤科研經費到位和撥付情況;提供科研項目的相關信息;配合财務處和監察處做好科研經費的使用、審核和監督工作;配合立項單位(部門)開展經費檢查、審計、驗收等工作。

财務處:負責科研經費的财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與科研處共同完善校内科研經費的管理制度;指導項目負責人編制項目經費預算,審查項目決算;監督、指導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立項通知書(計劃任務書)和合同約定以及有關财經法規在其權限範圍内合法、合規、合理地使用科研經費。

審計處、監察處:依法對科研經費的使用與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對經費決算進行監督、審核。

資産管理處:負責對使用科研經費購置與形成的固定資産和無形資産的管理;按規定組織用科研經費購置固定資産的招标、采購、驗收和資産管理。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科研财務助理制度。國家級科研項目應指定專門的财務助理,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資金支出、項目資金決算和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科研财務助理人員和報酬由項目負責人确定,報酬可從勞務費中支出,每項每人每月不得超過400元,有工資收入的課題組成員兼任财務助理時,報酬可從項目間接經費中支出。專職的科研、财務管理人員原則上不得擔任科研财務助理。

第五章 決算和驗收

第十八條 科研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會同财務管理部門清理項目收支,根據經費預算和開支情況如實編制項目決算表,并附上财務管理部門出具的項目經費開支明細賬。項目負責人對決算報表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 已辦理結題手續或通過驗收的項目,應及時辦理經費結賬手續。上級立項單位對結賬期限有規定的,按上級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按以下規定執行:校級項目和立項不資助項目結題後半年内需辦理好結賬手續,半年後結轉結餘資金全部轉入本人“科研發展基金”。省級和國家級項目下撥經費結題2年後仍有結轉結餘資金的,按照立項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配套經費結題2年後仍有結轉結餘資金的全部轉入本人“科研發展基金”。個人“科研發展基金”的經費,項目負責人可以用于該項目的後續研究或其他科研項目的研究。

第二十條 科研項目因故終止或被撤銷,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産,編制财務決算及資産清單,報送學校科研處。科研處審核彙總後再報項目立項管理部門,已撥資金及其剩餘部分按原渠道退回項目立項管理部門。校級項目經費和配套經費退回學校“科研發展基金”,由科研處另行安排。已使用的項目經費,根據項目執行情況,由學校科研處、财務處聯合追回。

第二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非正常調離、辭職、已故、被學校除名或開除的,應在3個月之内辦理項目負責人交接或撤項手續。項目負責人不辦理或無法辦理的,由項目負責人所在部門協同科研管理部門共同辦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科研經費管理辦法(湘一師校字〔2016〕34号)》自行廢止。

第二十三條 若本辦法與國家或立項單位等上級管理部門的經費管理辦法相違背時,按照上級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科研處、财務處負責解釋。

附件:科研經費報賬實施細則

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

2018年4月12日



附件

科研經費報賬實施細則

第一條 設備費:科研經費中的設備費不納入行政經費統計範圍。凡使用科研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産、無形資産等均屬國有資産,應當按照國有資産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設備購置預算應單獨列支。無設備預算不得采購,有預算但未按規定程序采購的不予報銷。支付方式按照學校财務相關制度執行。

1.采購要求:在當年度湖南省政府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單次設備購置30萬元(含)以上的,由資産管理處按照政府采購流程執行;30萬元以下2萬元(含)以上的,由二級學院(部門)負責組織課題組按照學校招标采購有關規定執行;2萬元以下的由課題組自行采購。在當年度集中采購目錄以内的設備購置,由二級學院(部門)負責組織課題組向通過學校遴選的政府采購指定協議供貨商詢價采購。

2.科研項目經費購置的固定資産(單台件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由二級學院(部門)負責組織驗收、登記、入庫和報廢等工作,由資産管理處進行入庫和報廢的審核。私自處理報廢設備的,由責任人按照每件設備300元進行賠償。

第二條 數據采集費:數據采集費的報銷需附相關問卷或數據采集的相關佐證資料。與數據采集相關的辦公用品(含電腦耗材)需對使用緣由進行說明,且不超過數據采集費總額的10%。采集人員、被采訪人員和數據分析人員等人員的勞務費發放需注明發放原因,相關人員簽字。

第三條 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科研經費中列支的差旅費、會議費和培訓費不納入行政經費統計範圍,列支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用不納入“三公經費”統計範圍。

差旅費:科研人員(含所有臨聘人員)差旅費的交通工具和食宿補貼标準可參照學校差旅費相關管理辦法執行。校内科研人員外出需填寫《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教職工國内公務出差審批表》,項目組成員中一般教職工的出差由項目負責人簽字,項目負責人出差由所在二級學院(部門)分管科研負責人簽字。如果項目組成員或項目負責人是副處級及以上幹部的,按照學校财務管理的相關規定簽字審批。

科研項目調研活動中産生的差旅費,當實際産生的異地市内交通費高于學校交通補貼時(80元/天),可以不發放異地市内交通補貼,而根據發票(不包括自駕汽油費)據實報銷。異地市内交通費報銷需和差旅費發票成套報銷。

會議費:項目承擔單位因教學、科研需要舉辦的業務性會議(如學術會議、研讨會、評審會、座談會等),會議次數、天數、人數以及會議費開支範圍、标準等,需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實事求是、高效節約的原則,提前制定相關預算方案報二級學院(部門)分管科研負責人審批。

第四條 圖書費:科研經費購買的圖書,需将圖書清單交二級學院資料室入庫登記,由學院資料員在發票背面簽名後報銷。年終各學院彙總圖書清單統一交圖書館備案。各二級行政部門科研人員使用科研經費購買的圖書由歸口二級學院登記入庫。

第五條 勞務費:項目負責人對勞務費發放的真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負全責。項目負責人所在二級學院(部門)、科研處和财務處對勞務費發放的合理性和标準負監管責任。

國家級和部級項目的勞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後和臨時聘用人員的勞務費用。省級及以下科研項目的勞務費是指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的勞務費用。

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标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以及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确定,其社會保險補助費用納入勞務費列支。國家或主管部門有明确規定和要求的按其規定執行,如國家規定作了修訂,則按修訂後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專家咨詢費:由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研究實際需要編制,支出标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兩院院士等全國知名專家,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等人員的專家咨詢費、通信咨詢費可适當高于全國同類平均水平。

境外專家無法提供國内銀行賬号時,需提供護照複印件,并在發放表上親筆簽名,允許發放現金。

第七條 發放要求:所有發放必須按事由或時間分次發放,不得累計一次性發放。勞務費和專家咨詢費的發放原則上需提供被發放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和親筆簽名。

第八條 票據要求:增值稅發票擡頭須有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單位的納稅識别号、開戶行及賬号。

圖書資料、電腦耗材、電腦配件、辦公用品、設計制作及印刷費、專用材料、試劑及耗材等費用,采購種類較少的商品種類、單價、數量直接打印在發票上;采購種類較多的須提供稅控盤打印的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發票及清單需加蓋供貨方的發票專用章。

第九條 因科研項目需要開展的野外考察、調研等确實無法取得發票或者财政性票據的,應填寫情況說明書,由對方提供與經濟業務相關的簽名收條、有效身份證信息及聯系方式;确因保密或特殊原因無法取得對方身份信息及聯絡方式的,可以作為特殊情況說明,經手人、證明人及項目負責人簽字,二級學院(部門)分管科研負責人審核簽字後,據實報銷。農家住宿費每人每天不超過150元。開支不實的一切後果(含法律責任)由項目負責人自行承擔。

第十條 加大科研經費的監管力度。每年度由學校監察處牽頭,組織相關部門依法對科研經費的使用與管理進行監督和抽查,對違規使用科研經費的項目負責人依法依規進行提醒、誡勉、警告和處理。



湖南省教育廳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

2015年11月03日


一、總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湖南省教育廳(以下簡稱"省教育廳")科學研究項目(含人文、社科研究,下同)的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水平,确保高校科研工作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并主動适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建立科研工作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緊密結合的運行機制,根據國家和湖南省科研項目管理有關文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湖南省教育廳科研項目面向全省省屬普通高等院校,分重點項目、優秀青年項目和一般項目。

重點項目主要支持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及博士、碩士學位點科研骨幹;優秀青年項目主要面向青年科研骨幹;一般項目面向全體在職教師和科研人員。

重點項目研究年限一般為35年,優秀青年項目和一般項目研究年限一般為23年。

二、組

第三條 湖南省教育廳科學技術處(以下簡稱"科技處",下同)負責頒布課題指南,編制年度科研計劃,組織項目申報、評審、立項批準、中期檢查及結題驗收工作。

第四條 省教育廳聘請有關學科專家組成專家組。專家組負責對申報的重點項目和優秀青年項目進行評審,并參與重點項目和優秀青年項目的中期檢查和結題驗收。

第五條 高等學校科研管理部門,負責本校承擔的科學研究項目的具體管理工作,并為項目的實施提供必要的條件。

三、項目申報

第六條 三類項目均實行"學校推薦、限額申報",申報限額由省教育廳根據當年具體情況确定。

第七條 申報程序:

1.項目申請人根據我國特别是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或根據省教育廳頒布的課題指南确定研究領域和方向,并向學校科研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同時填寫《湖南省教育廳科學研究項目申請書》。

2.學校科研管理部門組織學校學術委員會對本校的申請項目進行評審,按照省教育廳分配的申報限額擇優向省教育廳推薦,并簽署意見。同時,向省教育廳科技處報送《湖南省教育廳科學研究項目申請書》和《湖南省教育廳科學研究項目申報情況彙總表》。

3.學校向省教育廳申報的時間為每年2月底以前。

第八條 申報條件:

1.申請項目的研究目标明确,立論依據充分,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術路線及實驗方案先進可行;國内外研究現狀及發展趨勢清楚,研究内容具有明顯的創新之處,申報重點項目必須出具權威科技信息機構的查新結論報告;已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礎和實驗條件,人員落實到位,且結構合理,研究時間能夠得到保證;經費預算合理;項目研究人員一般應組成課題組,由申請人擔任組長。

2.重點科研項目的申請人一般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年齡在60歲以下;中級職稱的申請人,應具有博士學位,在申報課題的研究領域内有較突出的成就。優秀青年項目申請人應具有碩士以上學曆且年齡不超過40歲。一般項目申請人年齡不超過60歲。

3.承擔省教育廳科學研究項目尚未完成(結題)的項目負責人,原則上不得申請新項目,但承擔一般項目者可以申報重點項目。

四、立

第九條 項目立項堅持"科學、公正、合理、擇優"的原則。

第十條 重點項目、優秀青年項目和專科學校申報的一般項目,由省教育廳科技處進行形式審查和分類彙總,并組織有關專家對經形式審查認定符合申報要求的項目進行評審,專家評審可采取會議或通訊的方式進行,項目支出預算需經省教育廳财務建設處(以下簡稱"财建處")審核。

第十一條 本科院校申報的一般項目由學校學術委員會評審。

第十二條 項目确定:省教育廳科技處根據專家組和學校學術委員會評審意見,制訂年度科學研究項目計劃,報請省教育廳批準。

五、項目經費

第十三條 項目經費分為省教育廳撥款和學校配套經費兩個部分。高等學校應按與省教育廳撥款不低于1:1的比例提供項目配套經費。項目經費的使用與管理按配套後的總經費執行。

第十四條 項目經費實行專款專用,由項目負責人按有關規定支配使用,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克扣或挪用,由教育廳财建處、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和财務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經費使用情況。

項目經費主要開支範圍:

1.科研業務費:測試、計算、分析費,國内調研和學術會議費,業務資料費,論文印刷費;

2.實驗、材料費:原材料、試劑、藥品、消耗品購置費,實驗動植物的購置、種植、養殖費,标本、樣品的采集加工費和包裝運輸費;

3.儀器設備費:專用儀器設備購置、運輸、安裝費,自制專用儀器設備的材料、配件購置費和加工費;

4.相關經費:除以上費用外,确因科研項目需要支出的經費。

項目經費不能用于出國、出境合作交流、正式出版、辦公室(實驗室)裝修、購買交通工具等所需費用。

第十五條 項目經費的使用情況,由學校财務部門按年度編制決算報告,分别報省教育廳科技處、财建處。

六、項目中期管理

第十六條 省教育廳科學研究項目需進行中期檢查。中期檢查的内容:

1.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其它成員投入的科研工作量及研究進度;

2.項目實施的科研條件;

3.學校配套經費到位情況,項目經費開支情況。

第十七條 重點項目、優秀青年項目的中期檢查由省教育廳科技處組織進行。項目負責人需填寫《湖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科學研究項目中期檢查報告書》,由學校科研管理部門簽署中期檢查意見,連同《湖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科學研究項目中期檢查情況一覽表》報省教育廳科技處。一般項目的中期檢查由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制定辦法并負責執行。

第十八條 項目批準後不得擅自更換課題名稱、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如确實需要對原課題研究範圍和重點進行調整時,由項目承擔單位簽署意見後報省教育廳科技處備案。

第十九條 省教育廳科技處可對具有下列情況的項目做出撤銷決定:

1.項目中期檢查時,無論何種原因,一直未開展研究工作的;

2.項目實施情況表明,承擔人不具備按原計劃完成研究任務的條件或能力的;

3.承擔人(包括課題組主要成員)長期出國或因工作變動、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進行研究工作的;

4.未經批準擅自變更承擔人或研究課題的;

5.課題研究已無法進行的。

撤項的經費由學校科研管理部門負責追回,抵作下年度省教育廳下撥該學校科研經費。

七、結題與驗收

第二十條 項目完成後必須結題。除已申請專利和已轉讓的應用技術成果以外,所有應用技術成果均由省教育廳科技處組織鑒定;申請專利的應用技術成果、已轉讓的應用技術成果視為鑒定結題;理論性研究成果、軟科學研究成果不需鑒定,由承擔單位組織同行專家驗收。

第二十一條 重點項目、優秀青年項目經鑒定或驗收後,項目負責人須填寫《湖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科學研究項目結題報告書》,連同最終成果打印稿、鑒定證書、正式出版物複印件(一式三份),經學校科研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後報省教育廳科技處,由省教育廳科技處結題或驗收。一般項目委托學校科技管理部門驗收,結題材料和要求與重點項目、優秀青年項目相同。

第二十二條 省教育廳科學研究項目産生的有關論文、專著、成果評議、鑒定資料等,均應标注"湖南省教育廳資助科研項目",英譯寫法統一為"A Project Supported by Scientific Research Fund of Hunan Provincial Education Department"。未标注的,不能作為驗收依據。

第二十三條 對不按時報送《湖南省教育廳科學研究項目終結報告書》,不認真開展研究工作,未取得研究成果的項目負責人,兩年内不受理其新項目的申請;對項目完成質量優秀的項目負責人,通過适當的形式予以獎勵。

學校科研管理部門要對每年度應結題驗收的項目進行清理、彙總,并填寫《湖南省教育廳科學研究項目結題情況一覽表》,報省教育廳科技處。

第二十四條 各高等學校科技管理部門應積極做好研究項目階段成果和最終成果的推廣應用工作,并将有關情況及時報省教育廳科技處。

八、附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省教育廳科技處負責解釋。


湖南省哲學社會科學基金課題管理辦法

2015年11月02日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适應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需要,促進我省哲學社會科學事業的繁榮和發展,加強和完善對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的規劃和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哲學社會科學基金課題用于支持對我省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改革開放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具有重大實踐意義和理論意義、對學科建設和發展具有開拓性意義的研究,扶持新興、邊緣、交叉性學科的建設,支持具有重大價值的基礎理論研究和曆史文化遺産的搶救、整理工作。

第三條 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全面貫徹黨的“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突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這個主題,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理論聯系實際,實事求是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争鳴”的方針,進行創造性的探索,努力拿出經得起實踐檢驗的高質量的研究成果,為我省的三個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省哲學社會科學基金課題,面向全省,公平競争,擇優立項,保證重點。凡有條件進行社會科學研究的單位和個人,均可按規定申請基金課題。

第二章

第五條 省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是省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省委宣傳部指導和協調全省社會科學規劃工作的辦事機構,它的職責是:

1、制訂和發布全省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課題指南。

2、組織對申報課題進行評審,對課題研究成果進行鑒定、驗收和推廣。

3、組織對基金課題(省社科基金課題、國家社科基金課題)優秀成果進行評獎、表彰。

4、組織本省優秀社科學術著作出版資助的評選、出版。

5、具體管理和籌措社會科學研究課題基金。

6、負責本省優秀青年社科理論研究人才(“百人工程”)的評選、宣傳、培育。

7、負責本省重點社會科學研究基地的評選、管理。

8、檢查研究課題實施情況,交流社會科學研究信息和管理經驗。

9、建立我省社會科學規劃網頁,逐步建立與全省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網絡聯系。

10、組織本省社科研究專家、科研管理工作者開展境外、國外學術交流活動。

受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委托,省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協助管理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基金課題,進行如下工作:

1、代為受理本省申請人遞交的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基金課題申請書;

2、代為檢查本省已立項的國家社科基金課題的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

3、組織本省已結項的國家社科基金課題負責人申報國家社科基金課題優秀成果獎;

4、參與組織對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課題研究成果的鑒定、驗收和推廣。

第三章 選題、申請和評審

第六條 本省哲學社會科學基金課題的選題工作,主要以發布研究課題指南的方式進行。

課題完成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年。如确有必要,經省社科辦同意,可适當延長。

第七條 少數急需的重大課題和不宜公開進行招标、投标的課題,經省社科規劃領導小組、省委宣傳部部務會審定,單獨立項。

第八條 省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自課題指南發布之日起開始受理申請,受理期限為二個月。 開始受理申請後,申請人可向省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索購《湖南省哲學社會科學基金課題申請書》及有關材料。 申請人應按申請書的提示和要求認真填寫申請書,并在申請截止日期之前,将申請書寄送省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遲于規定截止日期寄送的申請書一律不進入當年評審。

申請人寄、送申請書時,應按規定同時向省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彙寄或面交課題評審補償費。凡隻寄送申請書而未交評審補償費的,一律不予評審。

第九條 填報申請書時,如有多人參加課題研究,必須注明一位主要負責人。申請書應由主要負責人簽名報出。以單位名義而無具體承擔人的申請不予受理。

課題申請人(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副研究員(或相當于副研究員)以上高級專業職稱或黨政機關正處級以上行政職務。其他人員申請,須經兩名研究員(或相當于研究員)書面推薦。一人不得同時申請兩個以上(含兩個)課題。未正式結題的課題負責人不得申請新的課題。 申請人應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确有科研能力,真正組織和指導課題研究,擔負實質性研究任務的人員。

第十條 申請人所在單位須對申請書進行審核,對申請書填報的主要内容和申請人能否勝任該課題的研究工作簽署明确意見,并承擔信譽保證。

第十一條 省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收到申請書後,負責組織對申請資助課題的評審。

應按下列要求對申請資助課題進行評審:

1、對于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有一定的理論意義和實際意義;

2、有較高的學術價值,對學科的建設和發展有一定的促進和推動作用;

3、為黨政機關科學決策提供依據和論證;

4、有利于弘揚民族文化和振奮民族精神;

5、論證充分,切實可行,經費預算合理,承擔者具有按計劃完成研究任務的政治素質和科研能力。

着眼于我省哲學社會科學的未來和發展,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對青年學者承擔的課題實行一定的傾斜政策。

第十二條 課題評審設立特别委托項目、重點項目、“百人工程”項目、一般資助項目、經費自籌項目,分初評和終評兩個階段進行,均聘請專家嚴格按照評審原則和程序評定。參加評審工作的專家、領導、工作人員涉及與自己有關的課題時,應采取回避的辦法。

經省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組織評審通過的課題,交省社科規劃領導小組、省委宣傳部部務會審定後發布。

第四章

第十三條 每次課題評審時,由省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根據資金來源提出資助項目數和資助總金額。

課題資助經費一次核定,分期撥款,包幹使用,超支不補。 申請人接到通知書後,應按批準的金額,編制開支計劃。

第十四條 資助經費開支限于:

1、為課題研究服務的資料費和計算機使用費;

2、國内調研差旅費;

3、必要的小型會議費、适量的管理費;

4、研究成果的鑒定費和出版補貼費。

第十五條 資助經費要專款專用,單獨記帳,使用合理。要充分利用所在單位和協作單位的現有設備和資料等條件。不得把資助經費用于工資福利、基本建設和購置固定資産以及與完成課題研究無直接關系的開支。

第十六條 資助經費撥至課題主要負責人所在單位,由該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财務部門代管并負責監督。課題主要負責人所在單位可提取代管經費的5%作為管理費。

第十七條 在财務制度規定和本辦法規定的範圍内由課題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經費的使用。課題組全體成員均應自覺接受課題主要負責人所在單位的财務監督。對無故不完成科研任務或自行終止研究工作的課題,省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将停止撥款,并追回已撥出的全部或部分經費,對其中因嚴重違反财務制度、貪污挪用等而被撤銷的課題,應由課題主要負責人所在單位負責追回并償還全部不合理開支。

第十八條 對協作單位有經費保證的課題或課題負責人可自籌經費并同意立項不資助的課題,如符合申請、評審、立項的各項要求,可給予省級課題立項,但不另給資助。

第五章 檢查和驗收

第十九條 經審定立項的課題,由省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将批準立項的課題通知書分别寄送申請人所在的工作單位和申請人,并委托申請人所在的工作單位對課題的實施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省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将進行必要的檢查,并及時通報課題的實施情況,交流信息和經驗。

第二十條 課題主要負責人每年年終應提出課題研究進度和經費使用情況的書面報告,交省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和工作單位,接受檢查。課題進行中由于種種原因需要對研究計劃、課題組成員作調整變更或要求中止課題者,須由課題負責人和所在單位提出專門報告,由省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審批。對違紀使用經費,或無故延長課題研究期限,或抄襲剽竊他人研究成果者,除進行批評教育外,情節嚴重者将予以撤項,撤項課題負責人3年内不得申報省級社科基金項目。

第二十一條 立項課題完成後應進行鑒定和驗收。課題的鑒定由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組織35名專家學者進行。專家鑒定勞務費每人200元—500元。

第二十二條 鑒定的一般标準和内容:

1、項目研究成果是否堅持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是否遵循黨的基本路線。

2、項目實施是否達到項目申請書中有關成果的設計要求。

3、項目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論、觀點、方法和建議方案是否具有創造性和科學性。

4、項目研究成果所依據和使用的資料與數據是否準确和完整。

5、項目研究所運用的方法以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先進性。

6、項目研究成果有哪些理論意義和應用價值,達到何種水平,能夠取得怎樣的綜合效益。

7、項目研究尚存在哪些不足,該領域尚有什麼問題值得深入研究,今後需要朝什麼方向努力等。

對上述标準和内容應結合不同學科的特點,正确掌握和運用。

第二十三條 課題通過鑒定後,課題主要負責人及其所在單位應及時向省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提出結項申請,并報送結項成果的全套資料(含《湖南省哲學社會科學基金課題結項審批書》1份,成果簡介3份,結項成果3份,專家鑒定意見1套等),省社科規劃辦驗收合格後發給課題結項證書。

第二十四條 項目鑒定未被通過的,可允許課題組在一年内對成果進行修改、加工,并在規定期限内重新申請鑒定;鑒定仍不合格的,按項目未完成處理,報省社會科學規劃辦予以撤銷,并視情況要求退還或賠償全部或部分項目經費。項目負責人3年内不得申請省級社科基金項目。

第二十五條 課題主持人應按時完成課題研究任務。應用對策研究課題超過3年仍未完成的要予以撤項,基礎理論研究課題超過5年仍未完成的要予以撤項。撤項課題負責人3年内不能申報省社科基金課題。對沒有按時結項的國家社科基金課題管理單位,按相應數目扣減下年度配套獎勵的省社科基金課題。

第六章 成果的推廣和評獎

第二十六條 省哲學社會科學基金課題的研究成果是寶貴的精神财富,應積極采取各種措施加以推廣和使用,以充分發揮其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

對推動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作用并有可能産生較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應用研究和對策研究的成果,課題主要負責人及其所在單位和省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有責任向有關各界廣泛推薦,促其發揮效益;對優秀的課題研究成果,課題主要負責人及其所在單位和省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有責任向有關出版部門聯系、推薦出版。

省社科規劃辦公室要努力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廣泛宣傳社會科學基金課題的成果及其轉化後的效益,擴大其社會影響。

第二十七條 立項的哲學社會科學基金課題的最終成果正式出版時,須在醒目位置注明“湖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

第二十八條 省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按程序推薦本省哲學社會科學基金課題的優秀成果參與全國和全省的評獎。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1994年頒發的《湖南省資助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課題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三十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湖南省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


湖南省語委 湖南省教育廳語言文字應用研究專項課題管理辦法


2015年11月02日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适應我省語言文字事業改革與發展的需要,促進語言文字應用研究的進一步繁榮和發展,更好地發揮科學研究對語言文字事業改革與發展的積極作用,加強和規範全省語言文字應用科研課題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湖南省語委、湖南省教育廳共同發文批準立項的語言文字應用研究專項課題(以下簡稱“專項課題”)。

第三條 語言文字應用科研課題必須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黨的教育方針、政策,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方針,努力研究語言文字應用改革和發展中的重大理論和實際問題,為湖南語言文字事業改革和發展服務。

第四條 語言文字應用科研課題研究提倡大膽探索、勇于創新的精神,鼓勵、支持開展廣泛性和實驗性科學研究。基礎理論要瞄準語言文字事業改革前沿,争創國内一流水平;應用研究要理論聯系實際,為湖南語言文字事業改革和發展提供決策和咨詢服務。

第五條 語言文字應用科研課題面向全省語委系統、有關學校和科研單位,采取公平競争、保證重點和擇優的原則,确定課題的承擔人。

第二章

第六條 專項課題由省語委辦和省語言文字培訓測試中心(以下簡稱“省測試中心”)統一管理和組織實施。省語委辦和省測試中心在省語委和省教育廳的領導下,共同負責課題的申報、協調、檢查、指導、評審、獎勵、成果推廣、經費管理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第七條 專項課題選題由省語委辦、省測試中心負責組織征集,并形成《湖南省語言文字應用研究專項課題指南》,報省語委、省教育廳審定後,向全省發布。

第八條 專項課題分重點資助課題和一般資助課題。課題研究周期一般為13年,原則上每兩年評審一次。課題成果形式為研究(咨詢)報告、論文、軟件、專著等。除重要的基礎研究課題外,原則上鼓勵以研究(咨詢)報告、論文或其他應用性成果作為課題的最終成果形式。

第九條 專項課題的重點資助課題一般是涉及全省語言文字事業改革與發展方針、政策突破或預期在語言文字應用領域内有創新性和普遍推廣意義的操作模式(平台)的研究;一般資助課題主要指對語言文字應用領域内某一範圍、某一層面、某一方面的研究,預期其研究結果在一定範圍内進行推廣應用。

第十條 課題負責人應注重課題研究的時效性與針對性,結合當前語言文字事業改革和發展的現狀,根據工作實際的需要,确定研究方向,有選擇地申報課題。

第四章

第十一條 專項課題自課題指南發布之日起開始受理申報,期限一般為12個月。各類課題申報工作的相關事項,由省語委辦、省測試中心在申報通知中具體說明。

第十二條 申報專項課題的負責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l.專項課題負責人原則上是具有副高以上職稱的專業人員或語委機構的負責人;若不具備上述條件,應由兩名副高以上同行專家推薦。

2.必須實質性承擔和負責組織、指導課題的實施。

3.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含兩個)專項課題的負責人。

4.以往承擔的語言文字應用科研課題未按規定結題或者不嚴格遵守科研課題管理辦法者,不能申報。

第十三條 課題申請人應根據課題指南做好選題,并按照申請書的要求,做好前期研究準備工作,認真如實填寫《課題申請·評審書》及有關材料。

第十四條 市(州)語委辦、學校(單位)個人申請承擔語言文字應用科研專項課題,須經申請人所在單位主管部門同意,由各市(州)教育局(或語委辦)審核後,統一報送省測試中心;高校和省直單位個人申報課題者由本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審核後,直接報送省測試中心;多單位合作承擔的課題,由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按程序申報。

第五章

第十五條 專項課題評審由省語委辦和省測試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課題評審程序參照國家和省課題評審辦法實行。專項課題評審結果報省語委、省教育廳審批,由省語委辦發文公布。

第十七條 評審專家從省語言文字評審專家庫中遴選。

第十八條 省語委辦和省測試中心對申請立項的課題進行資格審查和分類。審查合格者,再提交課題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第十九條 課題的評審工作采取适當保密措施。參加評審的專家與工作人員,凡涉及與自己有關的課題,采取回避措施;評審結果在未正式公布以前,任何人不得對外洩露。

第六章

第二十條 省測試中心每年從其事業經費中撥出一定的經費作為語言文字應用科研課題資助費用,并撥出部分經費作為優秀科研成果的獎勵經費。專項課題重點資助課題不少于2萬元,一般資助課題不少于0.5萬元;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要求提供不低于11比例的配套經費。

第二十一條 課題開題後,按照資助經費總額40%撥付課題啟動費;課題通過中期檢查以後,再撥付資助經費的40%;結題申請批準後,撥付資助經費的20%

第二十二條 課題經費應實行單獨建帳,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得用于與研究工作無關的開支。課題結題時,課題組應将經費開支明細上報省測試中心。主要開支範圍如下:

1.文獻資料的購置、複印、翻譯、謄抄等費用。

2.用于課題研究調查的差旅、市内交通、就餐等費用。

3.必要的小型會議費。

4.計算機機時費。

5.具有重要學術價值的研究成果的出版補助費。

6.研究成果結題鑒定費。

7.經課題負責人同意支付的勞務費,總額度不超過課題經費總額度的30%

第二十三條 經同意因故停止的課題,資助經費餘額要退回省測試中心。未經同意無故停止的課題,除将餘額如數退回外,還要退回已開支經費。

第七章

第二十四條 省語委辦和省測試中心負責對立項課題實施過程管理,全面檢查、督促科研課題的開展;課題負責人負責全面領導、組織課題的研究工作。

第二十五條 省語委辦和省測試中心定期(每六個月)組織專家對課題的研究進展進行檢查,提交檢查報告和相應建議,并及時通過通訊、文字等形式進行交流。

第二十六條 每年各課題負責人應向省語委辦和省測試中心提交當年的研究進展情況報告。

第二十七條 課題研究過程中,省測試中心将采取交流會、研讨會、講習班、組織考察等多種形式,促進相關課題的交流。

第二十八條 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應對課題加強領導、監督,并在時間、人力、研究經費和成果出版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十九條 課題進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需書面報省語委辦、省測試中心備案,經批準後方可實施:

1.變更課題負責人或課題組成員;

2.改變課題名稱;

3.研究内容有重大調整;

4.變更課題管理單位;

5.課題延期(一般不超過半年)

6.改變最終成果形式;

7.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省語委辦、省測試中心有權撤銷課題:

1.課題立項批準後兩個月内,未進行開題的;

2.課題負責人長期離崗或因工作變動、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開展研究工作;

3.擅自變更課題負責人或主要研究内容;

4.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請,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課題研究任務;

5.研究成果有嚴重政治問題;

6.研究成果學術質量低劣;

7.剽竊他人成果;

8.兩次鑒定未獲通過;

9.嚴重違反财務制度。

第三十一條 對撤銷的課題,除對課題負責人提出批評外,還要酌情追回資助的科研經費。課題負責人三年内不得申請語言文字應用專項科研課題。

第八章

第三十二條 專項課題應在研究工作完成後對成果進行結題和驗收。

第三十三條 課題結題前先由課題組向省語委辦、省測試中心提出結題申請報告,經審定同意結題後,再通知課題組商定有關結題事宜。專項課題結題由省語委辦、省測試中心、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共同組織。結題鑒定所需經費原則上由課題經費支出或由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負責解決。

第三十四條結題主要采取專家評議方式(包括會議評議和書面評議)。專項課題評議專家組成員由省語委辦和省測試中心共同選定。

第三十五條 課題組應向結題專家組提供課題成果主件、附件、課題研究報告(含對成果的自我評價)及有關材料。結題專家應按照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引導創新的原則,對成果進行全面評議與鑒定,由專家組組長綜合形成集體意見并填寫《成果鑒定書》。課題負責人應将完整的結題材料兩套、研究工作總結報告兩份一并送交省測試中心驗收存檔。

第三十六條 凡由省測試中心提供全額經費資助的課題,課題成果的知識産權歸省語委辦和省測試中心所有;凡由省語委辦、省測試中心和課題組所在單位共同提供經費資助的課題,課題成果的知識産權歸省語委辦、省測試中心和課題組所在單位共同所有。

第九章 推廣、獎勵

第三十七條 凡通過鑒定的科研成果,除成果不宜公開的以外,均應采取積極方式予以公布和推廣,包括:

1.召開成果專題報告會或在語委系統召開的會議上宣講;

2.通過報刊、雜志、網絡、科研簡報登載;

3.優秀科研成果出版專著、論文集;

省語委辦、省測試中心将對成果優秀、應用效果顯著的科研成果給予一定的獎勵,獎勵條例另行制定。

第十章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本辦法由省語委辦負責解釋。


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2015年11月02日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工作的科學化和規範化,依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民委科研項目面向全國,公平競争,擇優立項。

第三條 國家民委科研項目分為資助經費項目和自籌經費項目兩類,分别包括重點項目、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

第四條 國家民委成立科研項目管理辦公室,負責科研項目的統一管理。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管理辦公室”)由國家民委民族理論政策研究室和國家民委教育科技司組成,民族理論政策研究室負責民族問題研究項目管理,教育科技司負責其他項目管理,對外統一使用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辦公室名稱。

國家民委機關各部門因工作需要設立科研項目的,應當委托管理辦公室辦理相關事宜。

第五條 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國家民委鼓勵合作攻關重大基礎研究項目和應用研究項目,支持對民族工作決策具有重要參考價值的其他現實問題研究項目。

第二章 申請與立項

第七條 國家民委科研項目采取招标和委托相結合的方式,實行項目主持人負責制。

第八條 管理辦公室于每年12月底前在國家民委網站發布下年度的《國家民委課題指南》,在規定期限内受理項目申報。

國家民委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應急項目。應急項目可采取委托方式立項。

第九條 申報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的主持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有關規定;

(二)一般應為高校、科研院所等有關單位的正式在職職工,聘用職工應與單位簽有正式協議,且在聘用單位工作時間不得少于1年;

(三)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鼓勵和扶持青年學者(40周歲以下)申報;

(四)申報自籌經費項目,須有出資單位或個人的經費有效資助證明。

第十條 申報國家民委科研項目應填寫《國家民委課題申請表》并提供相關材料,經項目主持人所在單位審查并簽署意見後,報送管理辦公室。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申報資格:

(一)申報材料中有虛假内容的;

(二)項目申請人嚴重違反學術道德的;

(三)項目主持人已承擔國家民委科研項目且尚未結項的。

第十二條 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的立項評審。

(一)初審:管理辦公室按照本辦法第九至十二條的要求對課題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二)專家組評審:管理辦公室組織成立專家組,實行活頁匿名評審。專家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立項方為有效,由主審專家簽署建議立項或不予立項意見。

(三)公示:管理辦公室根據專家組評審意見提出拟立項項目名單,在國家民委網站進行不少于7個工作日的公示。

(四)審批:通過公示的拟立項項目,由管理辦公室報國家民委分管領導審批。審批通過後,管理辦公室應及時發布立項公告。

第十三條 立項評審應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評價判斷:

(一)項目設計的科學性、合理性;

(二)研究内容的創新性及技術路線的可行性;

(三)項目主持人的科研能力及項目組成人員結構的合理性;

(四)具備相關科研條件和研究基礎;

(五)項目研究經費預算的合理性。

第十四條 參與評審的相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如有不當行為,将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經批準立項的,由管理辦公室向項目主持人發出《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立項通知書》。

立項時間以立項通知書發出之日為準。

第十六條 項目主持人接到項目立項通知後應在規定的期限内填寫《國家民委科研項目協議書》并簽字後寄回管理辦公室。逾期未簽者視為自動放棄。

第三章 進度管理與結項

第十七條 自然科學類的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的研究時限一般為2年,最長不超過3年。社會科學類的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1年半。民族問題研究項目一般應于當年完成。

第十八條 管理辦公室對項目進行全程跟蹤管理,對開題和課題進展情況實施抽查。

項目主持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要履行職責,對項目實施過程進行管理。

第十九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由項目主持人提交書面申請,并經所在單位同意,報管理辦公室審批:

(一)變更項目主持人;

(二)變更項目名稱;

(三)變更項目最終成果形式;

(四)變更項目研究内容;

(五)變更項目管理單位;

(六)申請項目延期;

(七)申請撤銷項目。

第二十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管理辦公室可終止項目,停止撥付經費:

(一)項目申請者因各種原因無法繼續進行項目研究;

(二)中期驗收不合格并在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6個月)結束後驗收仍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 管理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項目最終研究成果進行鑒定,通過鑒定後方可結項。

(一)項目研究工作完成後,項目主持人填報《項目鑒定申請表》并提供相關材料,經所在單位科研和财務部門審核合格後,報送管理辦公室;

(二)管理辦公室對《項目鑒定申請表》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後送專家組進行鑒定;

(三)專家組應對項目成果提出是否通過及相應評級的鑒定意見;

(四)管理辦公室彙總專家鑒定意見,提出能否結項及相應評級的意見後,報國家民委分管領導審批;

(五)管理辦公室将鑒定結論通知項目主持人及其所在單位。

第二十二條 成果鑒定未能通過的,允許項目組在6個月内對成果進行修改,之後重新申請鑒定。重新鑒定仍不能通過的,按撤項處理并在網上公示,且2年内不得申請國家民委科研項目。

第二十三條 最終成果鑒定通過後,由管理辦公室負責辦理驗收結項事宜,發給《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結項證書》。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結項:

(一)成果未通過專家鑒定的;

(二)剽竊他人成果的;

(三)與計劃任務不符的;

(四)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請或延長期内仍不能完成的;

(五)違反财務紀律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國家民委單獨設立科研項目專項經費,年度規模根據實際情況确定。

管理辦公室負責對項目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項目主持人所在單位按财務制度要求對項目資助經費實施具體管理;項目經費不分撥給項目研究成員個人。

相關财務部門應妥善保存項目資助經費賬單,并有義務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二十五條 管理辦公室根據核準項目,将項目經費撥到項目主持人所在單位的銀行賬戶,由所在單位統一管理。

項目資助經費一次核定,一般分兩期撥付,包幹使用,超支不補。首期撥付資助經費的80%;經驗收合格後再撥付20%,未通過驗收的,不予撥付。

第二十六條 項目經費僅限用于如下支出:

(一)資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資料收集、錄入、複印、翻拍、翻譯等費用,以及必要的圖書和專用軟件購置費等。

(二)數據采集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問卷調查、數據跟蹤采集、案例分析等費用。

(三)差旅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國内調研活動所發生的交通費、食宿費及其他費用。差旅費的開支标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會議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讨、咨詢以及協調項目或課題等活動而召開小型會議的費用。會議費的開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标準和會期。

(五)專家咨詢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專家的咨詢費用。咨詢費不得支付給課題組成員及項目管理的相關人員。咨詢費的支出總額,重點項目一般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5%,其他項目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10%。

(六)勞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支付給直接參與項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他課題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勞務費的支出總額,重點項目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5%,其他項目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10%。

(七)印刷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項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費、印刷費和謄寫費等。

第二十七條 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二十八條 項目主持人所在單位的科研管理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管理費,用于項目日常管理、檢查和專家咨詢、評審等專用支出。青年項目、應急項目和一般項目提取的管理費一般不超過2000元,重點項目一般不超過3000元。

管理辦公室對直接管理的項目,參照上款标準提取一次管理費用,不可重複提取。

第二十九條 項目主持人在本單位科研和财務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按計劃自主支配項目經費,嚴禁挪用。

依據相關财務規定嚴格使用經費,在提交《項目鑒定申請表》時,應同時提交資助經費決算表。不提交者不予鑒定或按撤項處理。

第三十條 項目成果通過驗收後,資助經費有結餘的,由項目主持人所在單位繼續用于開展研究工作,項目主持人有優先使用權。

第五章 成果應用

第三十一條 項目成果通過鑒定,且不涉及國家秘密的,可公開出版或發表。未通過鑒定的,不能出版或發表。民族問題研究項目成果未經管理辦公室同意,不得公開。

第三十二條 根據需要,可擇優資助部分科研項目成果出版。

第三十三條 管理辦公室可推薦符合要求的項目成果直接進入國家民委優秀科研成果的評獎程序。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的,可推薦參加國内外各類評獎活動。

第三十四條 管理辦公室可通過要報、内參等形式上報,以及通過舉辦報告會、推介會等方式,加強對優秀成果的宣傳、推廣和應用轉化。

第六章 産權歸屬與保密

第三十五條 如無特殊約定,項目成果的著作權屬作者本人,成果完成1年内國家民委有權優先使用。成果正式出版或向有關部門報送時,需在醒目位置标明“國家民委科研項目”字樣。

第三十六條 科研項目涉及國家秘密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切實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章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教育科學規劃課題管理暫行辦法


2015年11月02日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和完善我省教育科學規劃課題的管理,提高教育科學規劃課題的研究水平和效益,更好地發揮教育科學研究對教育改革與發展的促進作用,依據《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課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和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育科學規劃課題的研究,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綱領,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和“百花齊放,百家争鳴”的方針,積極探索,開拓創新,為湖南教育改革和發展實踐服務,為教育重大決策服務,為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服務,全面發展和繁榮教育科學。

第三條 湖南省教育科學規劃課題面向全省,公平競争,擇優立項,保證重點。實行目标管理與過程管理相結合,重點管理和一般管理相結合,集中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

第二章

第四條 湖南省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是湖南省教育廳領導全省教育科研規劃工作的機構,統籌管理全省教育科學規劃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湖南省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教育科學規劃辦”),主要職責是:編制全省教育科學研究的發展規劃和課題指南;組織申報并協助管理我省的全國教育科學研究課題;按照分層管理的原則,承擔對全省教育科研課題進行歸口管理的具體工作;組織開展具有全局性、戰略性、前瞻性和綜合性的省級教育科研課題的立項,以及立項課題的協調、檢查、指導、評審、獎勵、成果推廣、經費管理等方面的日常工作;開展教育科研課題信息服務和經驗交流等。

第五條 按照教育科學學科分類,建立《湖南省教育科學學科專家庫》。根據工作需要遴選相關專家組成若幹學科評審組,負責省級規劃課題的立項、開題、結題、評獎等工作;組織開展教育科研課題信息服務和學術咨詢活動。

第三章 選題與類别

第六條 湖南省教育科學規劃課題指南每五年發布一次,通常在每個五年計劃實施的第一年向全省公布。規劃執行期間,每兩年組織一次課題申報和評審。

第七條 湖南省教育科學規劃課題設省級重點、一般資助課題和自籌經費課題等。

第八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急需研究的少數重大課題,由領導小組負責人審定,作為指定課題單獨立項。

第九條 湖南省教育科學研究課題的選題,要以我省教育改革發展的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為主攻方向,突出應用研究,注重基礎理論研究,鼓勵新興交叉邊緣學科研究和跨學科的綜合研究,支持成果開發與推廣研究,力求居于學科前沿,具有全局性、戰略性、前瞻性、綜合性,避免低水平重複研究。

第四章

第十條 申報湖南省教育科學規劃課題的負責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1、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權,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和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2、具有副高以上職稱。不具備副高以上職稱的,須有兩名副高以上同行專家推薦。

3、必須真正承擔和負責組織、指導課題的實施。不能承擔實質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請。

4、每一申請人不得同時申報兩項課題。以往承擔的省級課題必須按規定結題,未結題者不得申報新的課題。

第十一條 課題申請人應根據課題指南選好題,并按照申請書的要求,做好前期研究準備工作,認真如實填寫《湖南省教育科學規劃課題申請·評審書》(以下簡稱“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并明确其申報課題屬資助或自籌經費課題。

申請人所在單位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簽署意見,并承擔提供研究條件和承擔課題管理職能及信譽保證。

第十二條 市州級(含市州級)以下的教研機構、各級各類學校和個人申請承擔省級教育科學規劃課題,須經申請人所在單位及主管部門同意,由各市州教育科研管理部門審核後,統一報送省教育科學規劃辦;省直單位(含在湘高等院校)和個人由本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審核後,直接報送省教育科學規劃辦;多單位合作承擔的課題,由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按程序申報。

第十三條 湖南省教育科學規劃辦在受理省級課題申報時,收取課題評審補償費。

第五章

第十四條 湖南省教育科學規劃課題實行同行專家評審制。省級課題立項評審組一般按教育類别或學科分組,每次從《湖南省教育科學學科專家庫》随機抽取部分專家組成評審組,進行會議評審。實行評審回避制度,凡申請課題的學科評審組成員和有關工作人員不得參加該課題的評審工作。

第十五條 省教育科學規劃辦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組織省級教育科學規劃課題立項評審。評審程序為:

1、資格審查。省教育科學規劃辦按照本辦法第十條和申報的要求進行審查,合格者進入初評。

2、匿名初評。評審組成員依據統一制定的評審細則,對通過資格審查的課題進行初評。并根據初評分值高低按一定比例确定立項入圍課題,進入會議綜合評審。

3、會議綜合評審。對進入綜合評審的課題,先由主審專家分别介紹情況,經過充分讨論協商,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産生本組拟立項課題。

學科評審組須有應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進行評審和投票,出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對綜合評審通過的拟立項課題,由主審專家填寫評審意見,由評審組長簽署評審組通過的立項意見。

4、省教育科學規劃辦對各組通過的拟立項課題進行審核、彙總和綜合平衡,并提出經費資助方案,報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六條 經評審批準立項的課題,由省教育科學規劃辦正式下達《湖南省教育科學規劃課題立項通知書》,通知課題申報人所在單位和課題負責人。

第十七條 評審專家和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評審紀律:

1、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詢或透露有關課題論證活頁的背景材料。

2、不得在正式公布之前洩露會議評審結果。

3、不準收受禮金和禮品。

第六章

第十八條 資助課題負責人接到資助課題立項通知後,填寫回執,并按批準的資助金額編制開支計劃,在規定時間内寄回省教育科學規劃辦。否則按自動放棄課題處理。

第十九條 課題資助經費一次核定、分期撥付、包幹使用、超支不補。每個課題均預留20%的資助經費,待課題基本完成經批準進入結題驗收階段時撥付。

第二十條 課題資助經費使用範圍限于:

1、國内調研、差旅費。

2、資料收集、複印、翻拍、翻譯費等及少量必要圖書購置費。

3、小型會議費。

4、計算機使用費。

5、成果印刷費。

6、勞務酬金及咨詢費(提取款分别不超過總經費的10%5%

7、成果鑒定費。鑒定費标準參照《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課題管理辦法》,視鑒定成果類别和字數确定,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辦委托省管的國家級課題每位專家500800元,省級課題每位專家200500元。

8、管理費。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提取管理費的限額為課題總經費的5%,但每項課題最高限額提取2000元,不得超額提取或重複提取。所提管理費按科研管理部門與财務部門32的比例分配。

9、出版補助費。課題節餘經費可用于出版補助。

第二十一條 在财務制度和本辦法規定的範圍内,由課題負責人按計劃自主分配課題資助經費。

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财務部門對課題資助經費實施具體管理,并對經費使用行使監督、檢查職責。

第二十二條 課題進行中和完成後,課題負責人和所在單位财務部門應按規定分别報送經費使用報表和如實編制課題資助經費決算表。

第二十三條 對不按規定報送年度研究進度報告和經費使用報表的課題,将緩撥下年度經費。

對因課題負責人工作調動、出國、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研究而被撤銷或中止的課題,将停止繼續撥款,并追回已撥經費的剩餘部分;

對無故不完成研究任務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課題,将停止撥款,并追回已撥出的全部款項。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予以撤銷的課題,追回已撥經費。

課題負責人無法賠償的,由作出信譽保證的所在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自籌經費課題在接到課題評審通過的通知後,需由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出具經費到位證明或經費保障證明,才能正式批準立項。其經費的籌集和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财務制度,并由出資單位或課題所在單位參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七章 課題管理

第二十五條 湖南省教育科學規劃課題實行分級管理,按照分層管理的原則,省教育科學規劃辦對全省教育科學規劃課題負有歸口管理職責。

省教育科學規劃辦直接管理省級和國家規劃辦委托的國家級課題,省級課題的日常管理分别委托市州教育科研機構和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主管部門負責。

全省教育科學規劃課題負責人及其所在單位要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做好課題自我管理,采取措施切實加強對課題研究過程的檢查和督促。

省教育科學規劃辦對課題研究情況和各地各單位課題管理情況進行必要的檢查。

第二十六條 課題負責人接到立項通知後,應與省教育科學規劃辦簽定《研究協議書》,同時應盡快确定具體的課題實施方案,在三個月内組織開題,并及時将實施方案和開題情況按第二十七條規定報相關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 課題重要活動和重要階段成果應及時報相關管理部門。每年12月底前,課題應提交年度研究工作報告,經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報相關管理部門和省教育科學規劃辦。

省教育科學規劃辦将視課題完成周期,适時組織對省級規劃課題進行中期檢查,并向領導小組提出本年度課題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二十八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須由課題負責人提出書面請求,經所在單位同意,報省教育科學規劃辦審批:

1、變更課題負責人;

2、改變研究方向;

3、對研究内容作重大調整;

4、改變成果形式;

5、變更課題管理單位;

6、課題完成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因故中止和撤銷課題。

對未經批準,擅自進行上述變更的課題,将不予結題。

第二十九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課題,由省教育科學規劃辦予以撤銷;

有嚴重政治問題,剽竊他人成果,弄虛作假;成果學術質量低劣;與批準的課題嚴重不符;嚴重違反财務制度的課題。

被撤銷的課題負責人三年内不得申報省級課題。

第三十條 加強對課題設立實驗學校(實驗基地)、開展評獎活動、刻制課題組印章的管理。

課題設立實驗學校(實驗基地)和開展該課題子課題評獎活動,事前要經課題所在單位同意,報省教育科學規劃辦審批。

課題開展評獎活動要有明确的評獎标準,規範的評獎辦法和程序,防止過多過濫,評獎結果須報省教育科學規劃辦。

課題組原則上不得自行刻制印章,一般以所在單位代章即可。

第八章 結題與鑒定

第三十一條 課題研究工作完成後,課題負責人應書面提出結題或鑒定申請,将有關材料報送省教育科學規劃辦,并向省教育科學規劃辦索要并填寫《湖南省教育科學規劃課題結題申請·評審書》,經審核同意後,由省教育科學規劃辦或委托管理機構與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組織成果鑒定或結題驗收。

第三十二條 成果鑒定要求:

1、一般采用聘請同行專家通訊鑒定或會議鑒定方式。

2、每個課題的鑒定專家一般為57人,最少不少于3人,必要時,可邀請成果應用部門參加鑒定。鑒定專家由省教育科學規劃辦或委托管理機構确定。課題組成員包括顧問不能擔任本課題的鑒定專家,所在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參與鑒定的專家不能超過2人。

3、課題組提供的鑒定材料,應包括研究成果主件、附件、課題研究工作報告及課題申請·評審書複印件。采取會議鑒定方式的,上述材料應在會前一個月提交給鑒定專家。

4、鑒定專家應在認真閱讀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對照課題申請書預期達到的目标,實事求是地對成果提出客觀、公正、全面的鑒定意見。采取通訊鑒定方式的,應分别提出成果等級評定,由組織鑒定單位綜合後确定成果是否通過鑒定。采取會議鑒定方式的,由鑒定組确定成果等級及是否通過鑒定,并填寫會議鑒定書。

5、鑒定結束後,課題組負責人應将完整的最後成果,研究工作報告各一套(其中一套為文字資料,一套為3.5英寸軟盤)及資助經費決算表送省教育科學規劃辦。

第九章 成果的宣傳、推廣和評獎

第三十三條 省教育科學規劃辦及其委托管理機構、各課題組和課題組所在單位,應采取各種積極措施加強對省教育科學規劃課題成果的宣傳、推廣和轉化,充分發揮其在教育決策和教育改革發展實踐中的作用。

省教育科學規劃辦對具有重要應用價值,重要學術意義的成果要及時摘報教育決策部門,并向教育界廣泛宣傳。

省教育科學規劃辦及其委托管理機構、課題所在單位應積極協助優秀成果的出版。

省教育科學規劃辦及其委托管理機構不定期召開課題成果報告會,發布研究成果信息,組織多種形式的專題培訓或學術研讨,促進成果的應用推廣。

第三十四條 驗收合格的省教育科學規劃各類課題的最終成果,在出版發表或向有關領導部門報告時,須在醒目位置标明“湖南省教育科學XX規劃課題成果”字樣。

第三十五條 湖南省教育科學規劃省級課題成果評選活動一般每5年舉行一次,由省教育科學規劃辦具體組織,辦法另定。

第十章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解釋權和修改權屬湖南省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


國家廣電總局部級社科研究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2015年11月02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國家廣電總局社科研究項目管理科學化、規範化,總結近年經費使用和管理工作情況,結合新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廣電總局社科研究項目的管理,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重大戰略思想,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積極探索、努力遵循廣播影視發展規律,促進我國廣播影視業繁榮健康發展,使廣播影視更好地為黨和政府決策服務。

第三條 國家廣電總局社科研究項目面向廣電系統及相關研究機構、高等院校,實行公平競争、擇優立項。

第四條 國家廣電總局社科研究項目由國家廣電總局社科研究項目規劃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國家廣電總局辦公廳具體負責項目的管理,承擔國家廣電總局社科研究項目規劃辦公室職責。

第二章 規劃和選題

第五條 國家廣電總局社科研究項目課題的選題,主要以國家社會發展規劃中廣播影視項目和廣播影視發展規劃提出的重點工作為依據,由國家廣電總局社科研究項目規劃領導小組發布年度課題目錄的方式進行。

第六條 國家廣電總局社科研究項目的選題,要圍繞廣播影視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作為主攻方向,注重基礎研究、新興邊緣交叉學科和跨學科綜合研究。

第七條 國家廣電總局社科研究項目每年評審一次,資助額度分别為13萬、8萬、5萬、3萬。成果形式為調研報告、工作方案、文件、論文、專著等,其中報告、方案、文件、論文完成時限一般不超過1年,專著一般為2-3年。

除重要的基礎研究外,鼓勵以調研報告、方案、文件、論文為項目的最終成果形式。

第八條 少數重要研究課題,以國家廣電總局社科研究特别委托項目的方式,經國家廣電總局社科研究項目規劃領導小組負責人審定,單獨立項,委托研究。

第三章申報和評審

第九條 國家廣電總局社科研究項目自年度課題目錄發布之日起開始受理申報,期限一般為二個月。

第十條 申請國家廣電總局社科研究項目者應符合以下條件:

1.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權,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和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2.申請人應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相當于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3.申請人應有相關研究經曆和成果,能夠勝任課題研究工作。

4.申請人必須真正承擔和負責組織、指導項目的實施;不能從事實質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請。

5.申請人當年隻能申報一個項目,過去負責的國家廣電總局社科研究項目應已完成。

第十一條 申請人可由所在單位向國家廣電總局社科研究項目規劃辦領取《國家廣電總局部級社科研究項目申請書》

及有關材料,根據課題目錄和申請書要求認真填寫,對所申請的課題進行嚴格論證,并按規定時間送所在單位審核。

項目申請人所在單位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進行審查,簽署意見,并承諾提供研究條件和承擔項目的管理任務及信譽保證。

在申報期内,将本單位審查合格的申請書統一送交國家廣電總局社科研究項目規劃辦。

第十二條 國家廣電總局社科研究項目實行專家評審制,設立項目評審專家庫,屆時抽取一定數量的成員參加會議評審。評審可委托相關機構實施。

第十三條 國家廣電總局社科研究項目規劃辦在規劃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國家廣電總局社科研究項目的評審。

1.資格審查。按本辦法第三章第十條各項内容進行複查,合格者,進入初評。

2.初評。将《國家廣電總局部級社

科研究項目申請書》分送若幹名同行專家評審,按評審意見和分值擇優選出拟立項數三倍的申請書,提供會議評審。

3.會議評審。由評審小組篩選提出建議立項名單,在評審小組全體會議上進行充分讨論,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産生拟立項項

目。

4.複核審批。國家廣電總局社科研究項目規劃辦對會議評審結果進行複核和審批。

第十四條 國家廣電總局社科研究項目規劃領導小組對拟立項項目及資助金額行使最終審批權。批準立項的,由國家廣電總局社科研究項目規劃辦向項目負責人發出《國家廣電總局社科研究項目立項通知書》。

第十五條 為保證評審的公正性,評審專家和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評審紀律:

1.初評階段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詢或透露課題論證的相關背景材料。

2.評審專家本人申請本年度項目者,不得參加本年度項目評審工作;工作人員申請本年度項目者,不得參加會議評審階段的工作。

3.不得索取和收受禮金或禮品。違反以上紀律者,按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四章經費的管理與使用

第十六條 項目負責人接到立項通知後,填寫回執,按批準的資助金額編制開支計劃,在一個月内寄回國家廣電總局社科研究項目規劃辦,無特殊情況,逾期視為自動放棄,不再辦理付款手續。國家廣電總局社科研究項目規劃辦接到列有開支計劃的回執後,按照簽定的合同或委托協議将項目經費撥到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的銀行帳戶,由所在單位統一管理。

第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在本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财務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按計劃執行。

第十八條 成果鑒定費(包括鑒定專家勞務費、鑒定材料郵寄費等)由國家廣電總局社科研究項目規劃辦統一支付。每位鑒定專家根據評審最終成果形式和字數給予适當的勞務費。

第十九條 項目進行過程中,凡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項目重要事項變更者,暫停撥款。審批同意後,恢複撥款。

第二十條 項目負責人因工作調動等原因更換科研管理部門及财務管理部門,須經調出、調入單位和國家廣電總局社科研究項目規劃辦審批。

第二十一條 對因項目負責人出國、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研究的項目,停止撥款,并追回已撥經費的剩餘部分;對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予以撤銷的項目,追回已撥經費。

第二十二條 項目資助經費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國家廣電總局社科研究項目規劃辦對項目資助經費的使用行使監督、檢查和指導職責;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财務部門對項目資助經費實施具體管理,按财務制度要求,對項目資助經費的預算、決算和開支情況進行審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财務部門應妥善保存項目資助經費帳目和單據,以備上級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審計。

第二十三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由項目負責人提交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報國家廣電總局社科研究項目規劃辦審批:

1.變更項目負責人;

2.改變項目名稱;

3.改變最終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調整;

5.變更項目管理單位;

6.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項目執行過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問題;

8.中止項目協議;

9.撤銷項目;

10.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

第二十四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由項目負責人提交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報國家廣電總局社科研究項目規劃辦審批:

1.變更或增補課題組成員;

2.延期不超過一年;

3.其他非重要事項的變更。

第二十五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國家廣電總局社科研究項目規劃辦撤銷項目:

1.研究成果有嚴重政治問題;

2.研究成果學術質量低劣;

3.第一次鑒定未通過,經修改後重新鑒定,仍未能通過;

4.剽竊他人成果;

5.與批準的課題設計嚴重不符;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請,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7.嚴重違反财務制度。被撤銷項目的項目負責人三年内不得申請新項目。

第五章成果鑒定、驗收和結項

第二十六條 為科學地評估國家廣電總局社科研究項目成果的質量,項目最終成果須進行鑒定,通過鑒定後予以驗收。政治性、政策性強的最終成果一般須經鑒定合格後,方可出版。鑒定可委托相關機構實施。

第二十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于鑒定:

1.獲得省部級評獎二等以上獎勵的;

2.提出的理論觀點、政策建議等被省部級以上黨政領導機關采納吸收的;

3.涉及黨和國家機密不宜公開,而質量已得到有關部門認可的。

第二十八條 驗收合格的國家廣電總局社科研究項目最終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向有關領導、決策部門報送時,應在醒目位置标明“國家廣電總局部級社科研究項目”字樣。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廣電總局社科研究項目規劃領導小組負責解釋構。


湖南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委員會科研課題管理辦法


2015年11月02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适應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需要,促進我省哲學社會科學事業的繁榮和發展,加強和完善科研課題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委員會立項科研課題,包括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委員會立項課題與委托研究課題。

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委員會資助對我省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具有重大實踐意義和理論意義、對學科建設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的課題研究,扶持新興學科、邊緣學科和交叉學科的建設,支持具有重大價值的曆史文化遺産的搶救和整理工作。

第三條 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必須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和貫徹黨的基本路線,突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這個主題和現階段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标,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理論聯系實際,實事求是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争鳴”的方針,進行創造性的探索,為我省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委員會科研課題,面向全省擇優立項,保證重點。凡有條件進行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的單位和個人,均可按規定申請立項。

第二章組織

第五條 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委員會是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成立的負責全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評審等的學術性權威機構,其下設的辦公室負責科研課題管理的日常工作。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職責是:

1、制定和發布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委員會科研課題指南;

2、組織對申報課題進行評審、立項、管理、鑒定、轉化;

3、對轉化應用的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成果進行省級評估;

4、對立項課題結題成果定期評優;

5、管理和籌措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課題資金;

6、組織評選表彰課題立項管理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

第三章選題、申請和評審

第六條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委員會立項的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課題的選題工作,主要以發布課題指南的方式進行。

課題完成時間一般二至三年。如确有必要,可向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延長。經同意,可延長一年,否則視為自動放棄。

第七條 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委員會審定,以委托研究的形式單獨立項。

第八條 “三湘論壇”組委會确認的演講選題,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确認為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委員會立項課題。

第九條 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自研究課題指南發布之日起開始受理申請,受理期限為兩個月。

申請人應按申請書的提示和要求認真填寫申請書,并在申請截止日期之前,将申請書郵寄或送達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委員會辦公室。遲于規定截止日期寄送的申請書一律不進入當年評審。

申請人寄送申請書時,應按規定向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交納專家評審費100元。凡隻寄送申請書而未交專家評審費的,一律不予評審。

第十條 填報申請書時,如有多人參加課題研究,必須注明主持人。申請書應由主持人簽名報出。以單位名義而無具體主持人的申請不予受理。

一人不得同時申請主持兩個以上(含兩個)課題。尚未結題的課題主持人不得申請新的課題。

同一課題如果已列為其它省級以上項目,則不得再申報本課題立項,否則,取消本課題申報或立項資格。

申請人應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确有科研能力,真正組織、指導、參與課題研究,擔負實質性研究任務的人員。

第十一條 申請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或單位領導須對申請書進行審核,對申請書填報的主要内容和申請人能否勝任該課題的研究工作簽署明确意見,并承擔信譽保證。

第十二條 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收到申請書後,負責組織對申請立項課題進行評審。課題評審分立項資助和立項自助兩類。評審時,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對青年學者承擔的課題立項适當傾斜。評審的專家學者涉及與自己有關的課題時,采取回避的辦法。

經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審通過的課題,報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委員會主任審定後發布。

第四章經費

第十三條 每次評審時,由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申報的數量和經費情況确定立項數、資助項目數和資助金額。

課題資助經費分兩次撥付,包幹使用,超支不補,節餘可用于其他項目科研支出。申請人在接到通知書後,應在三個月内到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辦理經費撥付手續,逾期未辦者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四條 資助經費開支限于:課題研究資料費和計算機使用費;國内調研差旅費;小型會議費;管理費;研究成果鑒定費和出版補貼費。

第十五條 資助經費要專款專用。經費使用實行課題主持人負責制,由課題主持人與課題組成員商議開支,一枝筆簽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挪用或它用。各單位應對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委員會立項資助的項目給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資金,立項自助的項目要給予一定的資助。不給予資金配套和資助的單位,省評審辦将取消該單位下年度的申報資格。

第十六條 資助經費撥至課題主持人所在單位,由該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财務部門負責監督。

第十七條 對不能完成或自行終止研究工作的課題,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将停止撥款,并追回已撥出的全部或部分經費。

第五章檢查和驗收

第十八條 經審定立項的課題,由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将批準立項的課題通知書寄送申請人所在的工作單位和申請人,并委托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對課題的實施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将對課題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并通報課題實施進展情況,交流信息,推介經驗。

第十九條 課題主持人每年要将課題的研究進展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向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委員會辦公室進行一次簡要書面報告。在課題研究進行中,由于種種原因需要對研究計劃、課題組成員作調整變更或要求中止課題者,須由課題主持人和所在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報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審批。違紀使用經費,或未經同意擅自調整、變更研究計劃和課題組成員,自行中止或無故延長課題研究期限,或抄襲剽竊他人研究成果,除進行批評教育外,将視其情節輕重,對課題責任人給予24年内不得申請課題研究項目的處罰。

第二十條 凡立項課題,均應在完成後到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申請結題驗收。各單位應認真組織,結題率達不到70%的,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将取消該單位下年度的申報資格。

凡通過結題驗收的課題,由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委員會辦公室頒發《湖南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委員會立項課題結題證書》。凡不能通過結題驗收的課題,允許課題組在一年内對成果進行修改、加工,并在規定期限内重新申請結題;仍不能通過的,按課題未完成處理,予以撤銷立項,并視情況要求退還全部或部分項目經費。

第六章成果的轉化和推介

第二十一條 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委員會立項課題的合格成果是重要的社會财富,應積極加以推介和轉化應用,充分發揮其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對能産生較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社會科學應用研究成果,課題主持人及其所在單位和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2000]96号《關于促進我省社會科學應用研究成果轉化的意見》文件精神促進其轉化;對優秀的基礎理論研究成果,課題主持人所在單位和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可幫助向有關部門聯系,推薦發表或出版。

第二十二條 凡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委員會立項課題,成果在公開出版時須在醒目位置注明“湖南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委員會立項課題”。

第二十三條 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委員會立項課題研究成果參加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同等情況下優先考慮。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未盡事項将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研究解決。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和修改權屬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湖南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委員會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成果鑒定和結項辦法

2015年101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成果鑒定和結項工作,提高項目研究質量,促進研究成果的推廣應用,根據《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教育部社會科學司(簡稱教育部社科司)批準立項的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各類項目。

1.重大項目類。包括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簡稱重大課題攻關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簡稱基地重大項目)。

2.一般項目類。包括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規劃基金項目、博士點基金項目、青年基金項目、專項任務項目。

3.後期資助項目類。包括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後期資助重大項目、重點項目、一般項目。

第三條 成果鑒定和結項工作由教育部社科司統籌安排,根據不同的項目類型分别組織實施。

1.重大項目最終成果先鑒定後出版,鑒定和出版工作由教育部社科司統一組織;

2.一般項目成果鑒定和結項工作,地方高校以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為單位,中央部委所屬高校以學校為單位,由各單位社科研究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3.後期資助項目最終成果可免予鑒定,由教育部社科司商有關出版社統一裝幀編輯出版。

第四條 成果鑒定和結項工作堅持質量第一的原則,重點驗收項目最終成果的質量和學術水平。要在堅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把成果質量和創新性放在首位,注重實際價值,嚴把項目驗收的質量關。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五條 項目研究周期一般為3年,到期不能完成者要填寫《變更申請表》,辦理申請延期手續。除确有特殊需要的重大課題攻關項目外,申請延期一次最多不得超過1年,一個項目申請延期最多不得超過2次。完成研究任務後,項目責任人須及時向依托學校(基地重大項目向基地依托學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門提出鑒定和結項申請。

提出鑒定和結項申請的條件:

1.已經完成立項時批準的項目《申請評審書》或《投标評審書》、《計劃合同書》約定的研究任務,最終成果形式與原計劃或批準變更形式相符;

2.最終成果由項目責任人主持完成并作為第一署名人,不存在知識産權等方面的争議;

3.重大項目最終成果書稿(打印稿)已經完成且未正式出版;

4.一般項目著作類成果已經完成(不限是否出版),論文類成果已正式發表,研究咨詢報告類成果有實際應用部門的采納證明(注明采納内容及價值);

5.所有正式出版或發表的項目成果均在顯著位置标注“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助”字樣(含題名、批準号),未标注者不予承認。

第六條 項目責任人提出鑒定和結項申請需要報送下列材料(符合免予鑒定條件者報送的材料另見本辦法第十七至第十九條):

1.項目《終結報告書》一式7份(含原件1份)及電子版(Word格式);

2.項目成果7套(含原件3套,未出版的書稿報送裝訂好的打印稿);

3.項目《申請評審書》或《投标評審書》、《計劃合同書》一式7份(複印件)。如研究計劃有變更,應在《終結報告書》中說明,經教育部社科司核準的《變更申請表》附于其後裝訂。

第七條 免予鑒定範圍

1.重大項目一般不得申請免予鑒定,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1)項目研究的階段性成果已産生了很大的社會影響,獲得國内外同行廣泛認可;

2)最終成果是研究咨詢報告,其提出的主要政策建議經省部級以上黨政主要領導明确批示并在實際工作中予以采納、推廣、取得明顯成效。

2一般項目完成《申請評審書》約定的研究任務,研究成果标注“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助”字樣,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請免予鑒定:

1)專著類成果已正式出版;

2)在SSCIAHCI等國際索引期刊及CSSCI來源期刊發表論文2篇以上;

3)成果獲得國家級、省部級獎勵或國家一級行業學會三等獎以上獎勵;

4)研究咨詢報告提出的理論觀點、政策建議等被地(市)級以上黨政領導機關或大型企事業單位采納并取得實際效果;

5)成果涉及黨和國家機密不宜公開,而質量和水平已得到有關部門認可。

3.後期資助項目成果可免予鑒定,确有鑒定需要者,經項目責任人提出申請,由依托學校報教育部社科司組織鑒定。

免予鑒定或申請免予鑒定者,仍需填寫項目《終結報告書》,注明免予鑒定的理由,并附項目成果和有關證明材料,經依托學校初審、申請結項單位複審同意後,依照本辦法第五章的規定報教育部社科司辦理結項手續。申請免予鑒定經審核不符合條件者,退回申請人重新申請鑒定和結項。

第八條 項目依托學校負責鑒定和結項材料的審核和彙總。地方高校以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為單位、中央部委所屬高校以學校為單位(統稱申請結項單位),由各單位社科研究管理部門對鑒定和結項材料進行複審、組織一般項目成果鑒定,然後彙總所有鑒定和結項材料集中報送教育部社科司。

鑒定和結項材料審核的主要内容:

1.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對照《申請評審書》或《投标評審書》、《計劃合同書》檢查鑒定和結項材料,審核項目研究是否按原計劃完成任務,研究成果是否符合要求;

2.按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審核申請材料是否齊全;

3.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審核是否符合免予鑒定條件;

4.會同學校财務部門,審核經費開支是否合理合法等。

第九條 成果鑒定費用從項目經費中列支。鑒定未通過者,再次鑒定的費用由申請鑒定人承擔。

1.鑒定費用包括專家勞務費、交通費、食宿費、印制費、郵寄費等。其中專家勞務費标準:一般項目每人每項300500元;重大項目每人每項5001000元。具體數額由鑒定組織部門依據鑒定工作量确定。

2.鑒定費用标準:通訊鑒定費每項不超過3000元,會議鑒定費每項不超過20000元。鑒定費用由各鑒定組織部門墊支,教育部社科司按年度依上述标準和實際開支從項目經費中核撥。

第三章   鑒定專家


第十條 鑒定專家組由鑒定組織部門從本單位建立的“人文社會科學專家庫”遴選5人或7人組成。鑒定專家應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學術品格和客觀公正的職業聲望;

2.具有所屬學科或相關研究領域的高級職稱和較高學術水平;

3.不是被鑒定項目課題組成員;

4.項目依托學校鑒定專家不超過2人。

根據項目的具體研究内容,可聘請相關工作部門和實際應用部門的專家參與鑒定。

第十一條 鑒定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1.對被鑒定成果的質量和水平獨立做出評價,不受任何單位、個人的影響和幹涉;

2.要求鑒定組織部門提供被鑒定成果及有關資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資料),對被鑒定成果的内容提出質疑并要求其做出解釋;

3.會議鑒定時,可要求充分發表個人意見,堅持在鑒定結論中記錄自己的評價意見;

4.要求排除影響鑒定工作正常進行的幹擾因素,必要時可以向鑒定組織部門提出中止鑒定工作的請求;

5.獲得鑒定工作的合理報酬。

第十二條  鑒定專家應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客觀公正原則,對被鑒定成果的質量和水平做出全面、科學、客觀評價,并對自己所提出的評價意見負責;

2.遵守保護知識産權原則,不抄襲被鑒定成果或将成果洩露給他人,鑒定結束時交還所有鑒定材料;

3.遵守回避原則,鑒定期間不得以任何形式與鑒定申請者(含課題組成員)私下接觸;

4.遵守保密原則,不向任何人洩漏有關鑒定情況和鑒定意見等。


第四章   成果鑒定辦法


第十三條 成果鑒定方式分為通訊鑒定和會議鑒定。其中重大課題攻關項目采取會議鑒定方式;基地重大項目、一般項目采取通訊鑒定方式。

1.通訊鑒定:由鑒定組織部門聘請同行專家,采取通訊評審方式進行。

2.會議鑒定:由鑒定組織部門聘請同行專家召開鑒定會,通過當面陳述、提問和答辯的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  鑒定内容

1.項目《申請評審書》或《投标評審書》、《計劃合同書》約定的研究任務完成情況;

2.研究内容的前沿性和創新性;

3.研究成果的學術價值、應用價值或社會影響;

4.研究方法是否正确,學風是否嚴謹。

第十五條 鑒定等級

優秀:出色地完成了項目《申請評審書》或《投标評審書》、《計劃合同書》約定的研究任務;研究成果有重大創新,具有很高的學術價值、應用價值或産生重大的社會影響。專家鑒定組4/5定性評價為“優秀”,且平均分在90分以上。

合格:較好地完成了項目《申請評審書》或《投标評審書》、《計劃合同書》約定的研究任務;研究成果有明顯創新,具有較高的學術價值、應用價值或産生良好的社會影響。專家鑒定組4/5定性評價在“合格”以上,且平均分在65分以上。

不合格:沒有完成項目《申請評審書》或《投标評審書》、《計劃合同書》約定的研究任務;研究成果缺乏創新性,學術價值、應用價值較低或社會影響不明顯。專家鑒定組2/5定性評價為“不合格”,或平均分在65分以下,具備兩者之一者,被鑒定成果均視為“不合格”。

第十六條 鑒定程序

1.通訊鑒定程序

1)鑒定組織部門将被鑒定成果和有關材料寄送給鑒定專家;

2)鑒定專家在詳細審閱基礎上,提出鑒定意見并進行通訊投票,填寫并提交《鑒定意見表(個人用)》,在規定日期截止前交還所有鑒定材料;

3)鑒定組織部門回收并彙總專家鑒定意見和投票結果,形成《鑒定意見書(彙總用)》并向申請鑒定者反饋。

2.會議鑒定程序

   1)鑒定材料在會議鑒定前15天寄(送)達鑒定專家,專家預先對鑒定材料進行審閱,填寫《鑒定意見表(個人用)》,提出初步鑒定意見;

   2)項目責任人以多媒體演示的方式彙報項目研究計劃的執行情況,研究成果内容、創新性、學術價值和應用價值等;

3)鑒定專家提問,項目責任人和課題組主要成員進行答辯;

   4)專家組在充分評議(申請鑒定者回避)的基礎上,以一次性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決定是否通過鑒定以及鑒定等級;

   5)鑒定專家組綜合彙報和答辯、評議和投票情況形成《鑒定意見書(彙總用)》,所有鑒定專家簽名認可;

6)鑒定組織部門向申請鑒定者反饋專家組鑒定意見。

第五章   項目結項


第十七條 重大項目,由教育部社科司對申請結項單位審核集中報送的鑒定和結項材料進行複審和組織鑒定,對通過鑒定、确認可以結項者頒發鑒定證書或結項證明,撥付項目經費的剩餘部分。課題組根據鑒定專家組意見對最終成果進行修改後交付出版。

1.重大項目需要提交的鑒定和結項材料同本辦法第六條。

2.符合免予鑒定條件的重大項目報送下列結項材料:

1)項目《終結報告書》原件1份及電子版(Word格式),有關證明材料附于其後裝訂;

2)項目成果原件3套;

3)項目《投标評審書》、《計劃合同書》各1份(複印件)。

3.重大項目成果出版遵循以下規定:

1)重大課題攻關項目最終成果,由教育部社科司商有關出版社統一裝幀編輯出版;

2)基地重大項目最終成果由課題組自行聯系出版社,按照教育部社科司規定的出版規格和統一标識出版,正式出版後将3套成果樣書寄送教育部社科司。

第十八條 一般項目,由教育部社科司對申請結項單位集中報送的結項材料進行複審和抽查,對确認可以結項者頒發結項證明,撥付項目經費的剩餘部分。

1.通過鑒定的一般項目報送下列結項材料:

1)項目《終結報告書》原件1份及電子版(Word格式);

2)《鑒定意見書(彙總用)》原件1份及電子版(Word格式),《鑒定意見表(個人用)》附于其後裝訂;

3)項目成果原件3套(未出版的書稿報送裝訂好的打印稿,正式出版後補報樣書3套)。

2.符合免予鑒定條件的一般項目報送下列結項材料:

1)項目《終結報告書》原件1份及電子版(Word格式),有關證明材料附于其後裝訂;

2)項目成果原件3套;

3)項目《申請評審書》1份(複印件)。

3.一般項目優秀成果通過由項目責任人申請、依托學校和申請結項單位審核推薦、教育部複審的方式确定。項目責任人在填報《終結報告書》時,提出“優秀”等級申請、注明申請理由,并附相關證明材料;依托學校和申請結項單位依據申請材料和專家鑒定意見進行審核推薦,随同結項材料一起報送。教育部社科司進行複審和抽查,對确認為優秀成果者予以表揚和獎勵。

第十九條 後期資助項目,由教育部社科司對申請結項單位集中報送的結項材料複審,與有關出版社協商最終成果的統一裝幀編輯出版,正式出版後頒發結項證明,撥付項目經費的剩餘部分。

後期資助項目報送下列結項材料:

1)項目《終結報告書》原件1份及電子版(Word格式);

2)項目成果原件3套;

3)項目《申請評審書》1份(複印件)。

第二十條 所有鑒定和結項情況在“中國高校人文社科網”(www.sinoss.net)等媒體公布。項目成果轉入項目成果庫集中保存、展閱,鼓勵成果作者将項目成果電子版上傳“中國高校人文社科網”項目成果電子庫公開發表。成果和成果摘要除擇優選報有關部門外,還将向有關媒體推介,或結集出版。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項目依托學校負有通過報刊、網站、廣播電視等媒體,積極宣傳推廣項目成果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做撤項處理:

   1.課題組不具備按原計劃完成研究任務的條件和可能;

   2.未經批準擅自變更項目責任人或課題名稱和基本内容;

   3.研究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約定的任務,兩次申請延期後仍未完成;

   4.兩次申請成果鑒定和結項均未獲通過;

   5.項目成果存在嚴重政治問題或嚴重學術不端行為;

   6.在項目鑒定和結項過程中違反規定弄虛作假。

   符合上述情形者,項目責任人和依托學校可主動提出撤項申請。凡被撤銷的項目,由教育部社科司進行通報批評,責成依托學校追回已撥經費;項目責任人3年内不得申報教育部社科項目。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其它項目,如無特别規定,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教育部社科司負責解釋。原《2003年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重大項目成果鑒定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管理辦法


2015年10月15日


第一章

第一條為了規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以下簡稱國家社科基金)管理,提高國家社科基金使用效益,促進多出優秀成果、多出優秀人才,更好地發揮國家社科基金的示範引導作用,推動我國哲學社會科學繁榮發展,充分發揮認識世界、傳承文明、創新理論、咨政育人、服務社會的重要功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社科基金用于資助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和培養哲學社會科學人才,重點支持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研究,支持有利于推進哲學社會科學創新體系建設的重大基礎理論問題研究,支持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和跨學科綜合研究,支持具有重大價值的曆史文化遺産搶救和整理,支持對哲學社會科學長遠發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基礎建設等。

第三條國家社科基金來源于中央财政撥款。

中央财政将國家社科基金的經費列入預算,并随着财政經常性收入增長逐年增加投入。

國家社科基金的預算、财務依法接受國務院财政部門的管理和監督。國家社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和監督。

第四條國家社科基金管理工作必須堅持正确導向、突出國家水準、注重科學管理、服務專家學者,倡導和弘揚理論聯系實際的學風。

第五條組織實施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發揮哲學社會科學界專家學者的作用,采取宏觀引導、自主申請、平等競争、同行評審、擇優支持的機制。

第六條國家社科基金設立專項資金,用于培養哲學社會科學青年人才和扶持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隊伍。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七條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領導國家社科基金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提出貫徹落實中央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方針原則的政策措施,對國家社科基金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二)制定國家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明确國家社科基金資助方向和資助重點;

(三)審批國家社科基金年度經費預算和項目選題規劃,審批國家社科基金項目;

(四)制定國家社科基金管理辦法,會同國務院财政部門制定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五)領導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優秀成果評獎工作;

(六)指導國家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專家咨詢委員會和國家社科基金學科規劃評審組工作,聘任、調整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和學科規劃評審組專家;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社科規劃辦)作為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負責國家社科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落實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的決定,向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報告國家社科基金管理年度工作;

(二)執行和落實國家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規劃,制定和實施國家社科基金年度經費預算和項目選題規劃;

(三)受理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申請,組織專家評審;

(四)監督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實施和資助經費使用;

(五)組織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研究成果的鑒定、審核、驗收以及宣傳推介;

(六)承辦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及全軍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區市社科規劃辦),以及中央黨校科研部、中國社會科學院科研局、教育部社會科學司(以下簡稱在京委托管理機構),受全國社科規劃辦委托,協助做好本地區本系統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申請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本地區本系統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人員申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

(二)審核本地區本系統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三)督促落實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實施的保障條件;

(四)配合全國社科規劃辦對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的實施和資助經費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對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的研究成果進行鑒定審核和宣傳推介。

全國社科規劃辦對省區市社科規劃辦和在京委托管理機構的相關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高等學校、黨校、社會科學院等科研院(所),黨政機關研究部門,軍隊系統研究部門,以及其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益性社會科學研究機構,作為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申請和管理的責任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本單位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人員申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

(二)審核本單位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三)提供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實施的條件;

(四)跟蹤管理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的實施和資助經費的使用;

(五)配合全國社科規劃辦、省區市社科規劃辦和在京委托管理機構對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的實施和資助經費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全國社科規劃辦、省區市社科規劃辦和在京委托管理機構對責任單位的相關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十一條設立國家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專家咨詢委員會,由在學術上有突出貢獻、在哲學社會科學界有較高威望的資深專家組成。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由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聘任,設召集人若幹名。其主要職責是為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決策提供咨詢建議。

第十二條國家社科基金分學科設立學科規劃評審組,由政治素質高、學術造詣深、社會責任感強的專家組成。學科規劃評審組成員由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聘任,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連任屆滿後再次聘任的時間間隔不少于5年。

學科規劃評審組的職責是:

(一)定期開展哲學社會科學學科發展狀況調查,對制定國家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規劃和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選題規劃提出建議;

(二)評審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申請,提出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資助建議;

(三)協助全國社科規劃辦對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提出評估意見和改進建議;

(四)對重要課題的研究成果進行鑒定、審核和評介;

(五)推薦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和優秀人才。

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根據國家社科基金管理工作實際需要和學科規劃評審組專家履行職責情況,對學科規劃評審組進行動态調整。

第三章 項目與規劃

第十三條國家社科基金設立重大項目、年度項目、青年項目、後期資助項目、中華學術外譯項目、西部項目、特别委托項目等項目類型。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類型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和哲學社會科學發展需要,進行适時調整和不斷完善。不同類型項目的資助領域和範圍各有側重。

第十四條重大項目資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态文明建設及軍隊、外交、黨的建設的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研究,資助對哲學社會科學發展起關鍵性作用的重大基礎理論問題研究。

第十五條年度項目包括重點項目、一般項目,主要資助對推進理論創新和學術創新具有支撐作用的一般性基礎研究,以及對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實踐具有指導意義的專題性應用研究。

第十六條青年項目資助培養哲學社會科學青年人才。

第十七條後期資助項目資助哲學社會科學基礎研究領域先期沒有獲得相關資助、研究任務基本完成、尚未公開出版、理論意義和學術價值較高的研究成果。

第十八條中華學術外譯項目資助翻譯出版體現中國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較高水平、有利于擴大中華文化和中國學術國際影響力的成果。

第十九條西部項目資助涉及推進西部地區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社會和諧穩定,促進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一,弘揚民族優秀文化、保護民間文化遺産等方面的重要課題研究。

第二十條特别委托項目資助因經濟社會發展急需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臨時提出的重大課題研究。

第二十一條國家社科基金應當通過項目選題規劃明确優先支持的研究領域和範圍。項目選題規劃主要以課題指南或申報公告的形式發布。

制定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選題規劃,應當廣泛征求意見,組織專家進行科學、充分的論證。

第二十二條國家社科基金根據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和戰略需求,依托學科優勢突出、專業特色鮮明、研究實力雄厚的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機構,設立并資助若幹國家重點思想庫、重點實驗室和重點數據庫,組織富有開拓創新精神、注重理論聯系實際、協作攻關能力強的科研團隊,在相關領域開展長期、持續、深入的專項研究,為黨和政府決策提供有價值、有深度的咨詢服務。

第二十三條國家社科基金根據需要,資助辦刊導向正确、學術水準高、社會影響大的哲學社會科學重點學術期刊,發揮其引導學風建設、促進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健康發展的作用。

第二十四條國家社科基金根據需要,設立中外合作研究項目。項目申請、資助和管理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申請與評審

第二十五條申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二)具有獨立開展研究和組織開展研究的能力,能夠承擔實質性研究工作;

(三)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職務),或者具有博士學位。

不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職務)或者博士學位的,可以申請青年項目,但必須有兩名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職務)的專家進行書面推薦。申請青年項目的申請人年齡不超過35周歲。申請西部項目的申請人必須是西部地區科研單位的在編人員。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可以根據研究的實際需要,吸收境外研究人員作為課題組成員參與申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申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應當根據課題指南或申報公告的要求确定研究課題,也可以根據自己的研究優勢和學術積累自主确定研究課題。

申請人申請應用研究課題,應當緊貼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突出研究的現實針對性;申請基礎研究課題,應當瞄準國内國際學術發展前沿,突出研究的原創性。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必須在規定期限内按照規定程序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人申請的研究課題已獲得其他資助的,或者與博士學位論文、博士後出站報告密切相關的,必須在申請材料中予以說明。

課題指南或申報公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符合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九條全國社科規劃辦在申請截止30日内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對于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予以受理;對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或者不符合課題指南或申報公告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條全國社科規劃辦對已經受理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申請,先組織同行專家進行通訊評審,再組織學科規劃評審組專家進行會議評審。

第三十一條評審專家評審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申請,應當從政治方向、學術創新、實踐價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同時綜合考慮申請人和參與者的研究經曆、前期相關研究成果、資助經費使用計劃的合理性、研究内容獲得其他資助的情況等因素,提出客觀、公正的評審意見。

會議評審提出的評審意見必須通過投票表決。

第三十二條全國社科規劃辦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和專家提出的評審意見,對會議評審結果進行複核,提出拟資助項目。

全國社科規劃辦應當将拟資助項目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7天。在公示期内,凡對拟資助項目有異議的,可以向全國社科規劃辦提出實名書面意見。全國社科規劃辦經調查核實予以回複。

第三十三條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對拟資助項目及資助經費數額行使最終審批決定權。決定予以資助的,全國社科規劃辦及時予以公布,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責任單位;決定不予資助的,全國社科規劃辦應當通過一定方式通知申請人及責任單位。

第三十四條申請人對不予資助的決定持異議的,可以自資助項目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全國社科規劃辦提出書面複審請求。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不得作為提出複審請求的理由。

申請人隻能提出一次複審請求。

第三十五條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評審工作中,評審專家、學科規劃評審組秘書、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一)評審專家、學科規劃評審組秘書、工作人員是申請人、參與者的近親屬,或者與申請人、參與者存在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其他關系;

(二)評審專家、學科規劃評審組秘書申請本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項目。

全國社科規劃辦根據申請,經審查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也可以根據掌握的情況直接作出回避決定。

申請人可以向全國社科規劃辦提出3名以内不适宜評審其申請的評審專家名單,全國社科規劃辦在選擇評審專家時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考慮。

第三十六條全國社科規劃辦、省區市社科規劃辦和在京委托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不得幹預評審專家的評審工作。

第五章 資助與實施

第三十七條項目負責人自收到全國社科規劃辦資助通知之日起30日内,應當按照批準的資助經費數額編制經費支出預算,報全國社科規劃辦批準。無特殊情況,逾期不報視為自動放棄資助。

項目負責人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經費支出預算使用資助經費。項目負責人、責任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資助經費。資助經費使用與管理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項目負責人必須按照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申請書的承諾組織開展研究工作,做好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并向責任單位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責任單位應當審核項目年度進展報告,查看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并向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托管理機構提交本單位項目年度實施情況報告。

省區市社科規劃辦和在京委托管理機構應當對本地區本系統各單位項目年度實施情況報告進行審查,并向全國社科規劃辦提交彙總報告。

全國社科規劃辦應當對各地區各部門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實地抽查,并作出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年度實施整體情況報告,向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彙報。

第三十九條自項目資助期滿30日内,項目負責人應當提交最終研究成果和項目結項申請。最終研究成果通過同行專家鑒定和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核、驗收後,方可正式結項、公開出版。

最終研究成果的鑒定一般采取雙向匿名通訊鑒定的方式,分類組織實施。其中,重大項目、後期資助項目、中華學術外譯項目、特别委托項目的最終研究成果鑒定,由全國社科規劃辦負責組織;年度項目、青年項目和西部項目的最終研究成果鑒定,由全國社科規劃辦委托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托管理機構負責組織。

第四十條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實施中,因正當理由可以申請項目延期。應用研究項目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年,基礎研究項目延期時間不得超過2年。

申請項目延期,項目負責人必須在資助期滿2個月前提交書面申請,經責任單位報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托管理機構審批;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托管理機構定期将延期審批情況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備案。如有特殊情況,延期超過規定時限的,必須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

第四十一條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實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任單位應當及時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或者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經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托管理機構審核,報全國社科規劃辦批準;全國社科規劃辦也可以直接作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

(一)項目負責人無力繼續開展研究工作的;

(二)項目負責人在其他學術研究活動中有剽竊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三)臨近資助期滿未取得實質性研究進展的;

(四)最終研究成果質量低劣的,或者最終研究成果未經批準結項擅自公開出版的;

(五)嚴重違反資助經費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六)存在其他嚴重情況的。

第四十二條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實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國社科規劃辦作出撤銷項目的決定:

(一)研究成果(包括最終研究成果和階段性研究成果)有嚴重政治問題的;

(二)項目研究中有剽竊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三)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請或最終研究成果的;

(四)存在其他嚴重問題的。

第四十三條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實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負責人必須及時提交書面申請,經責任單位同意、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托管理機構審核,報全國社科規劃辦批準:

(一)改變項目名稱的;

(二)改變最終研究成果形式的;

(三)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計劃有重大調整的;

(四)涉及國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問題的階段性研究成果準備出版、發表的;

(五)終止研究協議的;

(六)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

第四十四條全國社科規劃辦、省區市社科規劃辦和在京委托管理機構、責任單位應當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積極宣傳推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優秀成果及項目研究中湧現出的優秀人才,并建立穩定的宣傳推介載體和渠道。

全國社科規劃辦應當将具有重要實踐指導意義和決策參考價值的項目研究成果及時摘報有關領導和部門。

省區市社科規劃辦、在京委托管理機構和責任單位如果向有關領導和部門提交有決策參考價值的項目研究成果,必須同時報送全國社科規劃辦。

第四十五條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研究成果在公開出版和發表,或者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報送時,應當注明受到國家社科基金資助。

第四十六條設立國家哲學社會科學成果文庫,對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進行表彰獎勵并資助出版,推動哲學社會科學界以優良學風打造更多精品力作。國家哲學社會科學成果文庫每年評選一次。

第六章 監督與處罰

第四十七條申請人、參與者僞造或者變造申請材料的,由全國社科規劃辦給予警告;其申請項目已獲得資助的,全國社科規劃辦作出撤銷項目決定,追回已撥付的資助經費;情節嚴重的,5年内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

第四十八條項目負責人、參與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全國社科規劃辦給予警告,暫緩撥付資助經費,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全國社科規劃辦作出撤銷項目決定,追回已撥付的資助經費;情節嚴重的,5年内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

(一)不按照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申請書的承諾開展研究的;

(二)擅自變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計劃的;

(三)不依照本辦法規定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的;

(四)提交虛假的原始記錄或者相關材料的;

(五)違規使用、侵占、挪用資助經費的。

第四十九條根據本辦法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項目被終止實施或者撤銷的,追回已撥付的資助經費,項目負責人5年内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

第五十條全國社科規劃辦建立項目申請人、負責人的信譽檔案,并将其作為批準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申請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一條責任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全國社科規劃辦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

(一)未對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查的;

(二)未履行保障項目研究條件的職責的;

(三)未依照本辦法規定提交本單位項目年度實施情況報告的;

(四)縱容、包庇項目申請人、負責人弄虛作假的;

(五)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的;

(六)不配合全國社科規劃辦、省區市社科規劃辦和在京委托管理機構監督、檢查項目實施的;

(七)截留、挪用資助經費的。

第五十二條評審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全國社科規劃辦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不再聘請:

(一)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的;

(二)未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開的與評審有關的信息的;

(四)未公正評審項目申請的;

(五)利用評審工作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有剽竊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第五十三條全國社科規劃辦對評審鑒定專家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建立評審鑒定專家信譽檔案。

第五十四條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評審中,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開的與評審有關的信息的;

(三)幹預評審專家評審工作的;

(四)利用評審工作中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五十五條全國社科規劃辦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總結分析本年度國家社科基金發展情況,并面向社會公布相關報告。

全國社科規劃辦依照本辦法規定對外公開有關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七章

第五十六條國家社科基金教育學、藝術學、軍事學的管理工作,分别委托教育部、文化部、軍事科學院負責組織實施。具體管理辦法依照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由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施行。本辦法施行前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符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


2015年10月15日

第一章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的意見》,推進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事業的發展,加強和改進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簡稱教育部社科項目)管理,提高項目研究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育部社科項目管理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加強基礎研究,強化應用研究,鼓勵對策研究,支持傳統學科、新興學科和交叉學科,注重成果轉化,大力提高科研質量和創新能力。

第三條 教育部社科項目管理貫徹“科學、公正、高效”的原則。規範管理,擇優立項;集中征集選題,集中申報,集中評審,集中公布結果;采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扶持青年社科研究工作者和邊遠、民族地區高等學校有特色的社科研究。

第四條 教育部社科項目實行分級管理。教育部負責制訂社科研究中長期規劃和課題指南;制訂項目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立項;布置項目中期檢查及驗收結項;負責重大項目的成果鑒定等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單位)負責組織所屬高等學校的項目申報、中期檢查、成果驗收推廣等工作。各高等學校負責制訂本校項目管理細則并進行日常管理;組織項目申報、跟蹤檢查和成果驗收;負責項目成果的宣傳、推廣和應用等工作。

第二章 項目類别與項目申報

第五條 教育部社科項目是教育部面向全國普通高等學校設立的各類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的總稱。主要包括:

1.重大課題攻關項目。指以課題組為依托,以解決國家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過程中具有前瞻性、戰略性、全局性的重大理論和實際問題,以及人文社會科學基礎學科領域重大問題為研究内容的項目。選題由教育部向全國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及實際應用部門征集,面向全國高等學校招标。

2.基地重大項目。指為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設立的、圍繞基地學術發展方向進行研究的重大項目。選題由重點研究基地根據基地中長期規劃确定,并經基地學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教育部統一組織招投标。

3.一般項目。①規劃項目,含規劃基金項目、博士點基金項目、青年基金項目,經費由教育部資助;②專項任務項目,經費由申請者從校外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自籌。選題由申請人根據教育部社科研究中長期規劃和個人前期研究積累自行設計。鼓勵申請人從實際應用部門征得選題并獲得經費資助。

第六條 設立教育部社科研究後期資助項目。後期資助項目指面向基礎理論研究設立的,已完成大部分研究工作并有階段性研究成果,預期能産生重要學術價值和社會影響的項目。後期資助項目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條 教育部社科項目申報工作由教育部統一布置。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征集并确定重大課題攻關項目、基地重大項目(合稱重大項目)選題;第二季度發布各類項目的申報通知或招标公告,集中受理申報材料。

第八條 各高等學校根據統籌規劃、分層設計、有利于調動各方面積極性的原則,有針對性地組織申報。

1.申請人必須是高等學校的在編在崗教師,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獨立開展及組織科研工作的能力,身體健康,能作為項目實際主持者并擔負實質性研究工作。

2.申請人每次隻能申報一個項目。重大項目、規劃基金項目和博士點基金項目申請者須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青年基金項目申請者應具有博士學位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年齡不超過35周歲;專項任務項目申請者須獲得校外實際應用部門的經費資助,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3.原則上應組成課題組申報。應用對策性研究課題,提倡吸收實際工作部門人員參加課題組。鼓勵根據實際需要吸納境外專家學者加入課題組開展合作研究。對于跨學科、跨學校、跨地區、跨系統組織優勢科研力量開展實質性合作研究的課題組予以優先資助。

4.申請人所在學校積極支持,承諾提供良好的研究條件。

5.已承擔國家級或省部級重大重點項目尚未結項者,不得申報教育部各類項目;已承擔國家級或教育部一般項目尚未結項者,不得申報教育部一般項目;已獲得立項的課題或其中的子課題,不得重複申報。

第三章 項目評審與立項

第九條 教育部對申報材料進行資格審查,視不同情況分别組織通訊評審或會議評審。

1.通訊評審實行匿名評審。評審專家對申報課題進行獨立評審,提出是否立項建議并簡要說明理由。

2.會議評審公開進行。專家評審組在經過充分評議後,進行無記名差額投票,獲三分之二以上多數票通過的申報課題方能立項。

對于涉及國家機密或需要緊急決策的國家特殊目标的課題,由教育部另行規定評審立項程序。

第十條 項目評審貫徹公平競争、擇優資助的原則。項目評審的基本标準是:

1.課題具有重要的學術價值、理論意義或現實意義。鼓勵面向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理論和現實意義的課題,鼓勵理論聯系實際、研究新情況、總結新經驗、回答新問題的理論探索課題。

2.課題具有學術前沿性,預期能産生具有創新性和社會影響的研究成果。鼓勵深入的基礎理論研究和有針對性的應用研究課題,鼓勵新興邊緣學科研究和跨學科的交叉綜合研究課題。

3.課題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實,論證充分,拟突破的重點難點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學、可行。

4.課題申請人及課題組成員對申報課題有一定的研究基礎;有相關研究成果和資料準備;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須具備的時間和條件。

5.申請經費及經費預算安排比較合理。

第十一條 建立和完善各項評審制度,嚴格評審紀律。

1.實行同行評審制度。不斷更新項目評審專家庫,通訊評審專家從專家庫随機抽取;評審專家必須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熟悉被評項目所在學科專業領域。

2.實行評審回避制度。評審專家組由5人以上的單數組成,應分别來自不同的單位(不含申報者所在學校),且不得是被評項目的課題組成員。

3.建立專家信譽保證制度。評審專家必須廉潔自律,評審期間不與課題申請人私下接觸,不接受申請人任何宴請或禮物,不洩露與評審有關的情況。項目評審結束後,教育部對評審情況進行評估,建立專家信譽度檔案。

第十二條 教育部在正式下達立項通知的同時,公布項目立項情況。在有關網站設立專欄,為批準立項者提供專家評審意見的查詢服務;對競标落選的重大課題攻關項目投标人反饋未獲立項的信息。

第四章 項目過程管理

第十三條 教育部社科項目實行項目合同制管理和項目責任人負責制。

1.重大課題攻關項目在正式批準前,教育部與中标人和依托學校簽訂項目合同和研究任務書,明确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基地重大項目、一般項目經批準立項後,申請人填報的項目申請評審書即為雙方的項目合同。項目合同是進行項目管理的依據,有關各方應嚴格履行合同規定。

2.項目申請人即項目責任人,一個項目隻能确立一個項目責任人。項目責任人依照合同規定,在批準的計劃任務和預算範圍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權;負責項目總體研究計劃的實施,推動課題組成員間的協作研究。

第十四條 為保證研究質量,教育部社科項目實行中期檢查制度。

1.中期檢查由教育部統一布置。一般在每年第二季度下發項目中期檢查通知;中期檢查的結果,作為後續撥款的依據。

2.中期檢查内容主要包括:項目是否按計劃開展;研究進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階段性研究成果等。原則上至少須有1篇項目責任人作為第一署名人正式發表的論文,并标明“教育部社科研究基金××項目”字樣,否則中檢不予通過。

3.教育部在每年第四季度公布中期檢查結果。對于沒有進行實質性研究的項目、無故不接受中期檢查或中期檢查不合格的項目,進行通報批評并停撥後續經費。

第十五條 教育部社科項目經批準後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計劃,确需變更時要履行報批手續,項目依托學校在審查變更申請時應嚴格把關。

1.項目自批準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為3年,特殊情況可申請延期12年,但須經依托學校同意并報教育部批準備案。

2.變更項目責任人或依托學校,須經原項目責任人和依托學校提出申請,報教育部批準。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做撤項處理:

1.項目實施情況表明,責任人不具備按原計劃完成研究任務的條件和能力;

2.未經批準擅自變更責任人或研究課題;

3.在規定的項目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務者。

凡被撤銷的項目,由依托學校追回已撥經費或其剩餘部分,用于本校自選課題立項;項目責任人3年内不得申報項目。

第十七條 教育部社科項目應嚴格遵守下列各項保密規定:

1.涉及保密内容的項目,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2.項目研究活動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數據、内部文件資料僅限于課題内部使用,不得公開。

3.項目研究活動中有關涉密和敏感問題的專項調查、學術會議和其它學術活動必須經主管部門審批。

4.涉及保密内容的研究成果要注意保管,使用去向要登記備案;報送有關部門要通過機要渠道。涉密信息不得上網,不得通過互聯網傳送。

第五章 項目經費與使用

第十八條 教育部社科研究項目根據經費來源分為教育部資助項目和自籌經費項目。教育部資助項目包括重大課題攻關項目、基地重大項目、博士點基金項目、青年基金項目和規劃基金項目;自籌經費項目主要指從校外有關部門獲得經費資助的專項任務項目。鼓勵項目依托學校或其它部門提供項目配套經費。

第十九條 項目經費實行“一次核定,分期撥款”的辦法。由教育部資助的項目經費分期下撥項目依托學校,第一次撥款與立項通知同時下達,後續撥款視項目研究的進展情況确定。未通過中期檢查的項目,不予撥付二期經費;未通過驗收結項的項目,不予撥付剩餘經費。

第二十條 項目經費專款專用,不得用于與項目研究無關的開支。項目責任人按項目合同所列的各項經費支出範圍,在依托學校财務部門的具體指導下支配和使用項目經費;依托學校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經費開支範圍包括:

1.圖書資料費:指購買圖書、翻拍、翻譯資料以及打印、複印、謄錄、制圖等費用。

2.數據采集費:指圍繞項目研究而開展數據跟蹤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費用。

3.調研差旅費:指為完成項目研究而進行的國内調研活動、參加相關學術會議的交通費、食宿費、通訊費及其它費用。确需赴國外境外調研者,須經依托學校審核同意并報教育部備案。

4.設備購置和使用費:指購買和使用收集資料、采集分析數據所需器材的費用。設備使用費包括資料錄入費、資料查詢費、上網費和軟件費等。

5.會議費:指圍繞項目研究舉行的項目開題、專題研讨、成果鑒定等小型會議費用。

6.咨詢費:指為開展項目研究而進行的問卷調查、統計分析、專家咨詢等支出的費用。

7.勞務費:指直接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貼,以及非課題組成員、科研輔助人員的勞務支出等。

8.印刷費:指打印、謄寫調查問卷材料、調研報告和研究成果的費用。

9.管理費:指項目依托學校提取的用于管理項目的費用。一般項目的管理費每項不超過2000元,重大重點項目每項不超過3000元。嚴禁超額提取和重複提取。

10.其它:與項目研究直接相關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一條 教育部資助的項目經費一律納入依托學校财務部門統一管理;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參與項目經費的日常管理。

1.項目責任人要合理編制項目經費預算,嚴格執行項目合同的經費預算方案,保證将項目經費用于科研本身。項目結題後要及時辦理結賬手續。

2.依托學校對項目經費開支行使監督權,做到手續完備、賬目清楚、内容真實、核算準确、監督措施有力,确保項目經費的合理、有效使用。年終由依托學校财務部門按年度編制項目經費決算報告,上報教育部。

3.用項目經費購置的圖書、設備等屬于國有資産,其使用權和經營權一般歸項目依托學校,其中固定資産必須納入依托學校的固定資産賬戶進行核算與管理。資産處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防止國有資産流失。

第六章 項目驗收與成果轉化

第二十二條 教育部社科項目完成後,均需進行驗收和結項,履行必要的結項手續。

1.一般項目最終成果鑒定工作由依托學校組織,鑒定專家主要由校外同行專家組成;成果鑒定合格者方可申請結項,并提交由鑒定專家簽名的鑒定證明材料報教育部備案。

2.重大項目最終成果鑒定工作由教育部組織,項目責任人可選擇通訊鑒定或會議鑒定方式進行。通過鑒定後,須按教育部提供的帶統一标識的封面和規格出版。

3.申請結項須填寫《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終結報告書》,提供最終成果鑒定證明及成果原件、成果摘要報告(含電子版),經依托學校和申報單位審核同意後,在每年第二季度由申報單位彙總後集中向教育部報送。

4.教育部對通過驗收、确認可以結項者,頒發結項證明或鑒定證明,撥付項目經費的其餘部分,并将驗收結項情況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條 建立科學合理的項目成果評價體系,注重成果質量,注重實際價值。

1.最終成果形式可以是論文、專著、咨詢報告、軟件、數據庫、專利等;除學術成果本身外,項目責任人及課題組成員結合項目研究進行的課程建設、教材編寫、學術報告、咨詢服務及其實際效果和社會影響等,一并納入驗收範圍綜合考慮。

2.項目驗收的主要内容是:項目責任人按項目合同和任務計劃書完成了研究任務;最終成果與立項時批準的“最終成果形式”相符,不存在署名及知識産權等方面的争議;經費開支合理合法。最終成果須在顯著位置标明“教育部社科研究××基金項目”字樣,否則驗收時不予承認。咨詢報告類成果須有采納單位的證明材料,并詳細注明采納内容和實際價值。

3.項目驗收分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一般項目中的優秀項目由依托學校推薦報送,教育部對學校推薦的優秀成果進行複審。教育部每年對一般項目組織抽查。重大項目由鑒定專家在打分和投票基礎上确定成果等級。

第二十四條 建立項目成果獎懲制度。對成果驗收為優秀的項目,予以通報表揚并作為項目責任人下次申請項目的重要參考;對成果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一律做撤項處理,項目責任人3年内不得申報教育部社科項目。

第二十五條 強化成果轉化意識,拓展成果轉化渠道,充分發揮教育部社科項目成果的社會效益。

1.各類項目結項時,須同時報送35千字的成果摘要報告,簡述本課題學術價值、創新内容、社會影響等情況,經依托學校審核後報教育部。教育部除擇優選報有關部門外,還可向有關媒體推薦刊登,或結集出版。

2.鼓勵項目成果向課程、教材、教學轉化,為培養優秀人才服務;向決策咨詢轉化,為政府和企業科學決策服務;向社會轉化,為提高全民族人文素質服務;向文化産品轉化,為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服務。

3.項目責任人應注意收集本課題的引用、轉載、采用、獲獎或進入教材、産生效益的情況,由依托學校擇優上報教育部。對那些通過一個項目形成一個創新領域、一支創新團隊、産生重大影響的項目,要認真總結和推廣其成功經驗。

4.建立教育部社科項目成果庫和學術精品庫。所有驗收合格并正式出版、發表的項目成果轉入成果庫集中保存、展閱。對其中優秀的作品以“學術精品”的形式統一出版和展示。成果庫分設實物展示庫和電子文本庫,面向高等學校和社會開放。

5.申報單位和各高等學校應采取積極措施,支持和資助項目優秀成果的出版,積極做好項目成果的宣傳、推廣和應用工作。有重要應用價值的研究報告、咨詢報告、調研報告,在提交有關部門的同時須報送教育部。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是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管理的一般性規則,各類項目可根據需要據此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并構成本辦法的有機組成部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1996年印發的《國家教育委員會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課題管理辦法


2015年10月15日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和完善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課題的管理,促進教育科學研究的繁榮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和教育學科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設立教育科學規劃課題是為了搭建教育科學研究的平台,引領教育科學研究的發展方向,凝聚科研力量,體現國家和社會的需求。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課題的研究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堅持“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和“百花齊放、百家争鳴”的方針,繼承發展,開拓創新,繁榮和發展教育科學,為教育改革和發展實踐服務,為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和提高教育質量服務,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創新型國家做貢獻。

第三條 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課題面向全國,堅持導向,突出重點,公平競争,擇優立項,确保質量。

第四條 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課題實行目标管理與過程管理相結合,重點管理與一般管理相結合,集中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信用手段相結合,明确相關各方的責權利。

第二章

第五條 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由教育部組建,領導全國教育科學規劃工作,制訂五年規劃、年度課題指南和課題管理辦法,審批重點課題,審查一般課題和專項課題,領導重大學術交流活動和重要科研成果的宣傳推廣工作,促進教育科研事業的和諧發展。

第六條 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是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的職能部門和辦事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組織規劃制訂和實施、組織課題評審立項、負責課題日常管理、組織學術交流、組織成果評獎、推廣科研成果等。

第七條 建立評審專家庫,按學科劃分建立學科規劃組,其成員由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推薦、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聘任。學科規劃組的主要職責是制訂學科發展規劃和課題指南、評審年度課題、鑒定課題成果、提供學術指導和專業咨詢。

第三章 課題類别和選題

第八條 全國教育科學規劃每五年發布一次,通常在每個五年計劃實施的第一年第一季度向全國公布;規劃執行期間,每年發布年度課題指南并組織課題的申報和評審工作。

第九條 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設立國家社會科學基金教育學重大課題、重點課題、一般課題、青年基金課題;設立教育部重點課題、教育部青年專項課題、教育部規劃課題,以及國防軍事教育學科和其他部委重點課題。

第十條 國家教育決策部門急需研究的重要課題,以教育部特别委托的方式,經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負責人審定後單獨立項為教育部重點課題。

第十一條 為支持地方教育科研的發展,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設立單位資助的教育部規劃課題,其研究經費由申請者單位負責,其申報選題與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資助課題的要求相同。

第十二條 為支持部門和行業教育科研的發展,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設立專項資助的教育部重點或規劃課題,其研究經費由相關部委、教育部司局或直屬單位負責,面向全國公開發布,其申報、選題與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資助課題的要求相同。

第十三條 全國教育科學規劃的選題,要以我國教育改革發展和現代化建設的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為主攻方向,突出應用研究,注重基礎理論研究,鼓勵新興、交叉、邊緣學科研究和跨學科的綜合研究,支持成果開發與推廣研究。要力求居于學科前沿,具有原創性或開拓性,避免低水平重複。

第四章

第十四條 申請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課題的負責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1.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權,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和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2.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不具備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須有兩名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同行專家書面推薦。

3.必須能夠真正承擔和負責組織、指導課題的實施。不能從事實質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請。

4.申請人同時隻能申報一個課題。以往承擔的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課題必須按規定結題,未結題者不能申報。

5.國家重大課題、國家重點課題的申請人必須有承擔并完成過省部級以上教育科研課題的經曆。

6.青年課題的申請人和課題組成員年齡均不得超過40周歲(以申報截止日期為準)

7.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辦工作人員不得申請或參與申請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課題,不得幹預評審專家的評審工作。

第十五條 每年度課題申報自申報公告發布之日起開始,課題申報受理期限一般為二個月。

申請人可從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網站下載《國家社會科學基金教育學重大(重點)課題招标申請•評審書》《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課題申請•評審書》和《全國教育科學規劃專項課題申請•評審書》(以下簡稱“申請書”)及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根據課題指南和課題申請書的要求,認真、如實填寫申請書,并送所在單位審核。

申請人所在單位按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簽署意見,并承諾提供研究條件和承擔課題管理職能及信譽保證。在規定日期内,教育部各司局、部直屬單位、部屬高校将本單位審查合格的申請書集中報送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其他單位的申請書送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或相應主管機構,由其簽署意見後集中報送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

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不受理個人和除教育部司局、直屬單位、直屬高校外其他單位直接報送的課題申請書。

第十七條 申請有經費資助的課題或申請單位資助的規劃課題,申報時應予明确。申請單位資助規劃課題的,須出具課題所需研究經費有保障的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受理課題申報的同時,提供必要的課題申請資料。

第五章

第十九條 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課題實行同行專家評審制。每次随機抽取部分學科規劃組成員組成課題評審組進行課題評審,也可根據實際需要特聘專家參與課題評審。凡申請課題的學科規劃組成員和有關工作人員不參加當次課題評審工作。

國家重大課題、國家重點課題實行公開招标制度。國家一般課題、國家青年基金課題、教育部重點課題、教育部青年專項課題和教育部規劃課題采用會議評審方式。

第二十條 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課題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二十一條 課題評審嚴格按照程序進行。

學科規劃組須有應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能進行評審和投票,出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投票同意的課題方能通過初評,獲三分之二多數票(含三分之二)的課題才有資格立項。

招标課題的評審程序為:

1.開标。由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主持,在投标人檢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況後開标。

2.審閱投标文件。評審專家獨立審讀課題論證等相關文件。

3.論證、質詢與評議。投标者進行課題論證陳述,評審專家對課題論證進行質詢并聽取答辨,在此基礎上對投标者進行綜合評議。

4.評審投票。評審專家對投标申請進行投票。

5.獲得投票通過的拟立項課題報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審批立項。

重點課題的會議評審程序為:

1.資格審查和分類。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按本辦法第十四條和申請書的要求進行審查,合格者進入初評。

2.活頁匿名初評。評審專家依據統一制訂的評審指标,對通過資格審查的課題活頁論證部分進行匿名初評,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按初評分值高低選出拟立項課題數23倍的課題申請書進入會議綜合評審。

3.會議綜合評審。對進入綜合評審的課題,在認真審定課題論證的基礎上,評審專家以計名投票方式産生本組拟立項課題。

對綜合評審通過的拟立項課題,由評審專家填寫建議意見,由評審組長簽署評審結果。

4.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組通過的拟立項課題進行審核、彙總和綜合平衡,并提出課題經費資助方案,報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審批。

第二十二條 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對拟立項課題和資助金額行使最終審批權。其中對拟列入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基金的各類課題,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需進行投票。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員出席,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投票方為有效,出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為通過。立項課題報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三條 解放軍系統重點課題的申報與評審,由全軍軍事教育科學規劃辦公室參照本辦法自行組織進行。評審通過确定立項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和教育部重點課題須報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和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審批。

第二十四條 單位資助的教育部規劃課題,其初評由省級(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教育科學規劃管理部門負責,評審結果由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并報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負責人批準。專項資助的教育部重點或規劃課題,其初評由全國教育科學規劃相關學科規劃組和資助單位共同負責,評審結果由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并報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負責人批準。

第二十五條 評審組專家和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評審紀律:

1.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詢或透露課題論證活頁的相關背景材料;

2.會議評審情況應予保密。評審結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對外洩露;

3.不得收受禮金或禮品。

第六章

第二十六條 課題負責人接到資助課題立項通知後,按批準的資助金額編制開支計劃。

第二十七條 課題資助經費一次核定、分期撥付、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每個課題均預留20%的資助經費,待課題完成經鑒定進入結題驗收階段時撥付。

第二十八條 課題資助經費使用範圍限于資料費、數據采集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設備費、專家咨詢費、勞務費、印刷費、出版費、管理費。

1.資料費:資料收集、錄入、複印、翻拍、翻譯等費用及必要的圖書和專用軟件購置費。

2.數據采集費:問卷調查、數據跟蹤采集、案例分析等費用。

3.差旅費:國内調研活動交通費、食宿費及其他費用。

4.會議費:開展學術研讨、咨詢以及協調項目或課題等活動所召開小型會議的費用。

5.國際合作與交流費:赴國外及港澳台地區調研的交通費、食宿費及其他費用。

6.設備費:購置或租賃使用外單位設備而發生的費用。

7.專家咨詢費: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咨詢費不得支付給課題組成員及課題管理的相關人員。咨詢費的支出總額,國家重大課題一般不得超過課題資助額的5%,其他課題不得超過課題資助額的10%

8.勞務費:支付給直接參與課題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他課題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勞務費的支出總額,國家重大課題不得超過課題資助額的5%,其他課題不得超過課題資助額的10%

9.印刷費:課題研究成果的打印費、印刷費和謄寫費等。

10.管理費: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為組織和支持課題研究而支出的費用。管理費的支出總額,國家重大課題每項不超過5000元;其他課題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3%。嚴禁超額提取和重複提取。

第二十九條 在财務制度和本辦法規定的範圍内,由課題負責人按計劃自主支配課題資助經費。課題經費有結餘的應退回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

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财務部門對課題資助經費實施具體管理,并對經費使用情況行使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條 課題進行中和完成後,課題負責人和所在單位财務部門應按規定分别報送經費使用報表和如實編制課題資助經費決算表。

第三十一條 對不按規定按時報送研究進度報告和經費使用報表的課題,将緩撥課題經費;

對課題負責人因工作調動、出國、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研究而被撤銷或中止的課題,将停止撥款,并追回已撥經費的剩餘部分;

對無故不完成研究任務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課題,将停止撥款,并追回已撥出的全部款項。

對按規定予以撤銷的課題,追回已撥經費。課題負責人無法賠償的,由作出信譽保證的所在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申請單位資助規劃課題的需由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出具經費到位證明或經費保障證明,課題才可以進入評審程序,通過評審的方可被批準立項。其經費的籌集和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财務制度,并由出資單位或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參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七章 課題管理

第三十三條 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課題實行分級管理。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全部課題負有管理職責,并指導委托機構的管理工作。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分别委托省級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或省級管理機構)和教育部直屬高校科研處、直屬單位科研處負責所屬範圍内各類課題的日常管理。

解放軍系統重點課題分别由軍隊主管部門管理,辦法可參照本辦法自定。

所有列入規劃的課題要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做好課題自我管理。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負責課題的具體管理,對課題研究的過程進行檢查和督促。

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課題執行情況和各地各單位課題管理情況進行必要的抽查。

第三十四條 課題負責人接到立項批準通知後,應盡快确定具體的課題實施方案,在三個月内組織開題,并及時将實施方案和開題情況報送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相關科研管理部門。

第三十五條 課題重要活動和重要階段成果應及時報相關管理部門。每年12月底前,課題應提交年度研究工作報告,經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報送相關管理部門。省級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和部屬高校社科處在課題年度報告基礎上,于次年1月底前向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所管課題進展、變更情況的年度綜合報告。對進展正常的課題,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将繼續撥款;對不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或經檢查不合格的,将暫停撥款。

各級各類課題均需按要求填寫中期檢查報告報送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相關科研管理部門。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将視課題完成周期,适時對各類重點課題進行中期檢查。

第三十六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須由課題負責人提出書面請示,經所在單位同意,省級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或直屬高校社科處審核,報送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

1.變更課題負責人;

2.改變課題名稱;

3.改變成果形式;

4.對研究内容作重大調整;

5.變更課題管理單位;

6.課題完成時間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因故中止或撤銷課題。

對未經批準,擅自進行上述變更的課題,将不予結題。

第三十七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撤銷課題,追回課題經費,被撤銷課題的課題負責人五年内不得申請新課題,并追究所在科研管理單位責任。

1.以課題名義進行營利行為;

2.盜用公章或私刻課題公章;

3.私自篡改課題名稱,對課題進行虛假宣傳;

4.研究成果有嚴重政治問題;

5.研究成果學術質量低劣;

6.第一次鑒定未能通過,經修改後重新鑒定,仍未能通過;

7.剽竊他人成果;

8.與批準的課題設計嚴重不符;

9.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請,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10.嚴重違反财務制度。

第三十八條 加強對課題研究組織工作的管理。根據研究性質和研究需要,研究内容廣泛、實踐性強的課題可以設立實驗學校。課題設立實驗學校,事前須經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同意,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或直屬高校社科處審核,報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備案并上網公示。

課題設立實驗學校要嚴格掌握标準,适當控制數量,确保指導到位,并應得到實驗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的認可。

根據課題研究需要,每個課題設立的實驗學校總數不得超過10個,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課題組不得開展任何形式的評獎活動。課題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需要開展課題研讨活動的,一般以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代章即可。

第八章 成果鑒定和結題驗收

第三十九條 列入全國教育科學規劃的所有課題按期完成後,最終成果均須進行鑒定,通過鑒定後予以驗收結題。

第四十條 最終成果的基本要求:國家重大(重點)課題應在國家一級出版社出版40萬字以上學術專著1部、在SSCICSSCI期刊上發表3篇以上系列論文;國家一般課題應在國家一級級出版社出版30萬字以上專著1部、在CSSCI上發表3篇系列論文;國家青年基金課題應在國家一級出版社出版20萬字以上專著1部、在CSSCI期刊上發表2篇系列論文。教育部重點課題應出版20萬字以上學術專著1部,或者在核心期刊(北京大學圖書館版)上發表3篇系列論文;教育部青年專項課題應出版20萬字以上專著1部,或者在核心期刊(北京大學圖書館版)上發表2篇系列論文;教育部規劃課題應出版20萬字以上專著1部,或者在核心期刊(北京大學圖書館版)上發表1篇論文。

所有課題均須填寫《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課題成果鑒定申請•審批書》,提交研究總報告和成果公報。

第四十一條 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重點課題(國家重大、國家重點、國家一般、國家青年基金和教育部重點、教育部青年專項課題)和教育部規劃課題(專項課題、單位資助規劃課題)最終成果的鑒定。

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需要可授權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科學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所在地區承擔的教育部規劃課題最終成果的鑒定工作。

第四十二條 成果鑒定要求:

1.一般采用聘請同行專家通訊鑒定方式。少量課題根據研究性質及成果形式需要進行會議鑒定的,須經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機構同意。

2.每個課題的鑒定專家一般為5人,最多不得超過7人。鑒定專家由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或委托管理機構确定。課題組成員(包括顧問)不能擔任本課題鑒定專家,所在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參與鑒定的專家不能超過2人。

3.課題組提供的鑒定材料,應包括《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課題成果鑒定申請•審批書》、研究成果主件及必要的附件和課題申請書複印件各7份。采取會議鑒定方式的,上述材料應在鑒定會議召開前15天提交給鑒定專家審閱。

4.鑒定專家在認真閱讀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對照課題申請書預期達到的目标,實事求是地對成果提出客觀、公正、全面的專家(個人)鑒定意見。采取通訊鑒定方式的,鑒定專家應分别提出成果等級評定,由組織鑒定單位綜合後确定成果的等級并确定課題最終是否通過鑒定。采取會議鑒定方式的,由鑒定組确定成果等級及是否通過鑒定,并填寫專家組鑒定意見。

第四十三條 課題最終成果達到第四十條規定基本要求,申請免于鑒定的條件是:

1.列入國家社科基金的課題(國家重大課題、國家重點課題、國家一般課題、國家青年基金課題)同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具體規定,即獲得省部級評獎二等以上獎勵;提出的理論觀點、政策建議等被省部級以上黨政領導機關完整采納吸收,并附有基本材料和證明。

2.教育部重點課題和教育部青年專項課題最終成果的主體部分被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完整采納吸收,并附有基本材料和證明;或最終成果的主體内容在《中國社會科學》《新華文摘》發表或轉載,并有明确标識。

3.教育部規劃課題最終成果的主體内容在《教育研究》《心理學報》雜志發表,并有明确标識。

教育部重點課題和教育部青年專項課題達到列入國家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免于鑒定的條件,教育部規劃課題達到列入國家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教育部重點課題和教育部青年專項課題免于鑒定的條件,均可申請免于鑒定。

申請免于鑒定的,在填寫《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課題成果鑒定申請•審批書》時,要說明理由,并随寄相關證明材料、發表或轉載原件。

第四十四條 通過鑒定的和批準免于鑒定的課題即可辦理結題驗收。最終成果鑒定通過後,由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課題研究資料審核工作。

履行立項申請承諾、通過課題鑒定、資料完備的,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發給《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課題結題證書》。

第九章 成果的宣傳、推廣和評獎

第四十五條 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機構、各課題組和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應采取各種積極措施加強對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課題成果的宣傳、推廣和轉化,充分發揮其在教育決策和教育改革發展實踐中的作用。

充分利用有影響力的報刊、影視、網絡等大衆及專業媒體,建立相對穩定的成果宣傳渠道。

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機構、課題所在單位應積極協助優秀成果的出版。

對具有重要應用價值、重要學術意義的成果要及時摘報各級教育決策部門,或向教育界廣泛宣傳。

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機構不定期召開課題成果報告會,發布研究成果信息,組織多種形式的專題培訓或學術研讨,促進成果的應用推廣。

第四十六條 驗收合格的全國教育科學規劃各類課題的最終成果,在出版、發表或向有關領導部門報送時,須在醒目位置标明課題名稱、課題類别、資助單位及課題批準号等信息。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有權對科研成果進行宣傳和推廣,課題負責人擁有其科研成果的署名權。

第四十七條 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課題每五年舉行一次優秀成果評獎活動,獲獎成果由教育部頒發證書和獎金。評獎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章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國防軍事教育學科規劃課題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全軍軍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



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


2015年10月15日

第一章總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省自科基金)的管理,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培養科技人才,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章程》和《湖南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省自科基金面向全省,主要資助自然科學方面的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

第三條省自科基金經費主要來源于省财政撥款,鼓勵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向省自科基金捐資。

第四條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基金委)負責省自科基金項目的實施與管理;省基金委的日常工作機構——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基金辦)負責具體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省自科基金項目是指省自科基金資助的各類項目,包括:一般項目、重點項目、青年基金項目、傑出青年基金項目、創新研究群體基金項目、省市聯合基金項目(一般項目、重點項目)。省基金辦可根據需要對項目類型進行調整。

第六條省自科基金管理工作遵循“尊重科學、激勵創新、促進合作、平等競争”的原則。

第七條省自科基金項目的經費使用與管理按照《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省基金辦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發展方針、政策和湖南省科技發展規劃,制定并發布年度項目指南和申請通知,提出省自科基金優先資助領域和重點研究方向,指導科技人員申請。年度指南在受理申請起始之日30日前公開發布。

第九條申請人應按照年度項目指南和當年申請通知的要求,通過依托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省基金辦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省自科基金項目,具體申請時間與受理方式按當年申請、受理要求執行。

申請人應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同時可向省基金辦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評審其項目的評審專家名單。

依托單位須具備開展省自科基金項目研究所必要的條件,并設有專門的科研管理機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在組織省自科基金項目申報過程中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按申請通知的要求将申請材料統一報送指定的科技計劃項目受理機構。

第十條凡在省基金委注冊的依托單位的在職在崗的科技人員均可申請省自科基金。申請者(項目負責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者必須是項目的實際主持人,正式受聘于依托單位,每年在依托單位工作時間應大于六個月,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從事申請項目的研究;

(二)申請者曾主持(含在研)的省自科基金項目均已按計劃實施且通過了驗收或結題;

(三)申請者當年申請(含參加)省自科基金各類項目總數不超過3項(其中1項為省市聯合基金項目);

(四)參與者與申請者不是同一單位的,參與者所在單位視為合作研究單位,合作研究單位的數目不超過2個;

(五)所有申請項目的研究内容,必須符合項目指南的資助範圍。

第十一條省自科基金一般項目、重點項目(不含省市聯合基金重點項目)、青年基金項目申請者須符合第十條規定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一般項目、重點項目申請者年齡不超過55周歲,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博士學位。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博士學位的申請者,必須由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同行專家推薦;

(二)青年基金項目申請者年齡不超過35周歲,要求已獲博士學位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二條省市聯合基金項目申請者須符合第十條規定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者年齡不超過55周歲,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二)依托單位原則上是該市州所在地的基金注冊依托單位。

第十三條傑出青年基金項目申請者須符合第十條規定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者主持過國家級科研項目。

(二)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年齡在40周歲以下;項目組2/3以上成員的年齡在45周歲以下、須兩名正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者)推薦。

(三)申請者還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獲國務院津貼的有突出貢獻的專家;

2、獲國家科技進步獎(排名在前五位),或省部級科技進步一等獎(排名在前二位)者;

3、博士學位獲得者或在國外學習或訪問一年以上歸國人員,須提供留學就讀學校出具的學位或學曆證書,中國駐外使館、領事館教育處或省級以上的留學人員服務中心出具的有效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創新研究群體基金項目申請者須符合第十條規定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研究群體各成員學科專業具有關聯性,具有相對集中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學問題,在長期合作的基礎上自然形成研究群體(10-15人);

(二)研究群體的學術水平在國内同行中具有一定的優勢。研究工作已經取得突出成績,或在某基礎研究領域具有明顯的創新潛力;

(三)研究群體的學術帶頭人應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和把握研究方向、凝煉重大科學問題的能力;具有較好的組織協調能力;在研究群體中有較強的凝聚力。學術帶頭人應具有教授級專業技術職務,年齡不超過50周歲,已入選國家級或省部級的學術人才支撐計劃;

(四)研究群體應有3-5位研究骨幹,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勇于探索,敢于創新,有團結協作精神;具有合理的專業結構和年齡結構,研究骨幹平均年齡應小于45周歲,院士不納入平均年齡的計算範疇;

(五)學術帶頭人和研究骨幹承擔省自科基金項目期間每年在研究群體所在依托單位從事研究工作六個月以上;

(六)研究群體的依托單位具有良好的支撐環境和研究條件。

第三章評審與審批

第十五條省自科基金項目的評審,按照“依靠專家、發揚民主、擇優支持、公正合理”的評審原則,采用初審、同行專家評審、學科專家組評審、省基金委審批的程序進行。省基金辦負責組織省自科基金項目的初審、同行評審、學科專家組評審。凡初審不合格的申請項目不送同行專家評審。傑出青年基金項目、創新研究群體基金項目、省市聯合基金重點項目學科專家組評審時要求項目申請者到會答辯。進入答辯程序不參加答辯者,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六條省基金辦應自項目申請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對申請項目初審。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初審不合格。

(一)申請者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

(二)申請材料不符合年度項目指南要求;

(三)手續不完備或申請書填寫不符合要求;

(四)承擔省自科基金項目兩次後未承擔國家級科技項目或省部級重點以上項目(省市聯合基金項目除外)。

第十七條對于初審合格的項目,省基金辦應從同行專家中随機選擇至少3名專家進行評審。

同行專家評審一般采取通訊或網絡“雙盲”評審方式。同行評審專家應本着科學、客觀、公正、負責的精神,從申請項目的科學價值、創新性、社會影響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獨立的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内容過于空泛或明顯有失公正的評審,視為無效評審。

對于申請人提出的不适宜評審其項目的評審專家名單,省基金辦在選擇專家時應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考慮。

每份申請書的有效評審不得少于3份。

第十八條同行專家評審後,省基金辦應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學科專家組會議評審。學科專家組評審專家由部分處在任期内的省基金委委員和學術造詣深、知識面廣、辦事公正、熱心自科基金工作、有一定名望的專家組成。必要時可以特邀其他專家參加學科專家組評審。

省基金辦根據同行評審的意見、學科申報數、優先資助學科及資助經費與項數的控制指标,選擇優秀項目提請學科專家組評審。提請評審的項目數一般不低于計劃批準項目數的120%。學科專家組評審提出的評審意見應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拟資助的項目應以出席會議評審專家的半數以上同意推薦為通過。

第十九條省基金辦根據學科專家組評審專家提出的會議評審意見和票數,确定拟資助項目。省基金委根據學科專家組的建議項目,召開省基金委全體委員大會審議,省基金辦根據大會審議結果,編制省基金年度項目計劃,經省基金委主任審批同意後下達。

第二十條對确有重要科學意義、創新性很強的探索性項目(非共識項目),由省基金辦進一步征求同行專家意見後報省基金委主任審批同意後予以小額資助。

第二十一條同一項目、同一申請者、同一年申請國家和省自科基金,已獲得國家自科基金資助,又通過省自科基金學科專家組會議評審的,省基金委給予立項但不予經費資助。

第二十二條資助計劃批準後,由省基金辦書面通知申請者依托單位,對未獲資助的申請項目反饋不資助的原因。

第二十三條為保證省自科基金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評審工作須執行以下回避制度:

(一)專家和省基金辦工作人員均須回避其直系親屬申請項目的評審;

(二)專家須回避本人所在單位及本人參加的申請項目的評審;

(三)省基金辦專職和兼聘工作人員不得申請或參加申請項目。

第二十四條參加評審及相關工作的所有人員應切實保護申請者和評審者的權益,遵守以下保密規定:

(一)不得剽竊申請書内容;

(二)不得洩露同行評審專家姓名和單位;

(三)不得洩露未經審批的評審結果。

第四章 資助與實施

第二十五條依托單位應組織項目負責人按照資助計劃文件的要求填寫《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合同書》(以下簡稱合同書),并在收到資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審核,提交省基金辦。

項目負責人除根據資助計劃文件要求對申請書内容和經費進行調整外,不得對其他内容進行變更。

省基金辦應自收到項目合同書之日起30日内審核項目合同書,并在核準後将其中2份返還依托單位。核準後的項目合同書作為項目實施、經費撥付、檢查和結題的依據。

逾期未提交項目合同書且在規定期限内未說明理由的,視為自動放棄接受資助。

第二十六條項目負責人應按照項目合同書開展研究工作,做好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填寫《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年度進展報告》(以下簡稱進展報告)。依托單位應審核項目進展報告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省基金辦。

第二十七條省基金辦應審查提交的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對未按時提交的,責令其在30日内改正,若不按要求者,按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省自科基金項目中的非共識項目的執行期為兩年,其他類型的項目均為三年,省基金辦應對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重點項目、傑出青年基金項目、創新研究群體基金項目、省市聯合基金重點項目實施的第一年度提交年度進展報告,第二年度到現場進行檢查,第三年度分學科進行會議驗收。其他項目第二年提交年度進展報告,第三年提交結題報告。

第二十九條省自科基金項目實施中,依托單位不得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單位應及時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或者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報省基金辦批準;省基金辦也可根據實際情況直接作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

(一)不再是依托單位科學技術人員;

(二)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

(三)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

(四)項目資助經費的使用不符合省财政有關财務制度或違反《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

(五)項目負責人調入另一依托單位工作的,經所在依托單位與原依托單位協商一緻,由原依托單位提出變更依托單位的申請,報省基金辦批準。協商不一緻的,省基金辦可作出終止該項目負責人所負責項目實施的決定。

第三十條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保證參與者的穩定。

參與者不得擅自變更、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觀原因确實需要變更、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後報省基金辦批準。新增加的參與者應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增加的參與者、項目負責人和參與者變更依托單位的,合作研究單位的數目應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四款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省自科基金項目實施過程中,研究内容或研究計劃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項目負責人應及時提出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後報省基金辦批準。

第三十三條省自科基金項目研究成果除經省基金辦或有關部門審定需要保密的外,一般予以公開。

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對能形成自主知識産權的發明創造、科學發現應及時以申請專利等形式進行保護。

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積極開展後續研究,省基金辦、項目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有責任宣傳、展示基金項目研究成果,積極推進成果的應用與推廣。

第三十四條資助項目的研究成果,包括專著、論文、軟件、數據庫、專利以及成果報道等,均應标注“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英文:supported by Hunan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和項目編号。聯合資助項目的研究成果可同時标注聯合資助單位名稱。标注位置應在學術論著、證書、技術資料及其他材料的封面或書前扉頁或論文首頁等醒目處。未按規定進行标注的研究成果,不得以省基金資助的成果形式參與項目結題、成果彙報、登記與宣傳。

項目研究成果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項目研究形成的知識産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國内刊物上發表論文的影響因子以省基金辦當年在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網(http:/ jj.hnst.gov.cn)上公布的數據為依據。

第三十五條省自科基金資助項目均要求結題或驗收。重點項目、傑出青年基金項目、創新研究群體基金項目、省市聯合基金重點項目須按合同書要求,采用組織專家分學科進行會議驗收。省市聯合基金一般項目完成合同書确定的目标可申請結題。其他類型項目在實施期間取得的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結題:

(一)申請并授權了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

(二)獲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三)獲國家973、863計劃(含子課題)、國家基礎研究計劃、國家攻關計劃、省級重大計劃項目之一資助的;

(四)在國内刊物發表的論文,其刊物的影響因子累計至少達到0.6;

(五)在國外刊物上發表論文至少1篇;

(六)在國内外刊物上發表論文被《SCI》、《EI》、《ISTP》收錄至少1篇;

(七)撰寫專著1部;

(八)未完成預期研究成果,說明原因,寫出分析報告。

第三十六條自項目資助期滿之日起60日内,項目負責人應填寫結題報告,經依托單位審核後提交省基金辦,取得研究成果的,應同時提交研究成果附件材料。

項目負責人應對結題報告和研究成果附件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七條省基金辦應自收到結題報告之日起40日内審查結題報告,對符合結題要求的,準予結題并書面通知依托單位;對不符合結題要求的,應提出處理意見,并書面通知依托單位。

對未按時提交結題報告的,責令其在30日内改正,不按要求者,按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由于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計劃的,項目負責人可以申請延期一次,申請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項目負責人應于項目資助期限屆滿40日前提出延期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後報省基金辦批準。

批準延期的項目在項目結題驗收前應按時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第三十九條對于未取得預期研究成果或整個研究以失敗告終的省自科基金資助強度在2萬元以下的項目,申請人也可按期結題,但必須在結題報告中寫明項目失敗的原因,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并以适當的形式予以公開。

第四十條研究計劃結束後,項目負責人均應在結題三年後填寫《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結題後追蹤調查表》,由依托單位報送省基金辦。

第四十一條項目依托單位對本單位基金項目負有監督、管理和保證的責任,主要包括:保證項目的人員穩定、條件落實;監督項目的實施;嚴格按照《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對受資助的項目單獨建帳,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或挪用項目經費,在經費上予以配套。凡涉及項目研究計劃、研究隊伍、經費使用及項目依托單位等确需作重要變更的,項目依托單位應及時按規定報省基金辦核準審批。

第五章監督與管理

第四十二條省基金辦應對省自科基金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對資助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審計。項目負責人和依托單位必須配合監督和審計工作。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省自科基金申請、評審、審批和實施過程中存在的違背科學道德和違反省自科基金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向省基金委署名舉報。

第四十四條省基金委對弄虛作假、違背科學道德、違反省自科基金管理有關規定,不按要求上報項目進展、結題報告且不說明理由,無故不接受省基金辦對項目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與審計的項目負責人和依托單位可采取緩撥資助經費、停止撥款、追回已撥經費、書面警告、通報批評、中止項目、撤銷資助項目、取消申請資格等處理措施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資助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應接受财政、審計和省基金委等有關部門的檢查與監督。項目負責人和依托單位必須積極配合并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2006年公布的《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規定》、《湖南省傑出青年基金管理辦法》、《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管理辦法》、《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聯合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等同時廢止。



湖南省軟科學研究計劃管理辦法


2015年10月15日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保證我省軟科學研究計劃的順利實施,實現軟科學研究計劃管理的規範化﹑科學化和現代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軟科學研究是以解決全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決策、組織和管理問題,促進經濟、科技、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為目标,為各級政府提供決策參考為根本目的,利用現代科學技術提供的方法和手段,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而進行的綜合性研究活動。

第三條 軟科學研究的範圍主要包括:戰略研究、規劃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體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技術經濟分析、重大項目可行性論證以及軟科學的基本理論和方法等。

第四條 省軟科學研究計劃是為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宏觀咨詢服務的重大科技計劃,是全省科技計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軟科學研究計劃堅持突出重點﹑鼓勵創新﹑公開競争﹑擇優支持的原則,以确保軟科學研究的質量和效益。

第二章 申報與計劃編制

第五條 軟科學研究計劃管理部門根據全省科技發展方針和政策,密切結合國家和全省重大決策以及科技發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編制好年度《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指南》包括招标項目、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

第六條 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申報,原則上應符合當年度發布的《指南》的規定和要求,突出重點,限額申報。鼓勵以課題組為單位,跨部門跨單位聯合申報。

第七條 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申請者應認真如實填寫《湖南省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申請書》,并在申請者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及歸口管理部門組織初審後,報送省科學技術廳。未進行初審的申請項目,一概不予受理。

第八條 項目立項實行專家評審制。申報的招标項目、重點項目都要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擇優支持。

第九條 省科學技術廳負責編制省級軟科學研究計劃,會同省直有關部門,有關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共同組織實施;省科學技術廳軟科學研究計劃歸口管理部門為政策法規與體制改革處。

各級市州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編制本地區的軟科學研究計劃,并會同本地區有關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省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業軟科學研究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三章 項目實施與管理

第十條 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實行合同制管理。軟科學研究計劃管理部門與項目承擔單位均需簽訂《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合同書》。

第十一條 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一經批準,即具有指令性效力。項目承擔單位不得随意變更項目負責人。對無故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限完成任務的項目負責人,省科學技術廳三年内不再受理其項目申請。

第十二條 軟科學計劃項目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的時間,對資助項目有計劃、有重點地進行檢查。

第十三條 項目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按期完成時,項目承擔單位應向軟科學研究管理部門申請延期,視情況經批準後可适當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半年。

第十四條 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經費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必須專款專用,嚴格按照國家和省關于科技三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個人無權截留、挪用。經費開支僅限于如下範圍:

1、國内外調研差旅費;

2、為研究工作服務的圖書資料費和翻譯費等;

3、研究資料文印費;

4、計算機機時費

5、專家咨詢費和論證費等;

6、必需的會議費等;

7、直接為研究工作服務的其他費用。

第十五條 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經費撥款按照與項目承擔單位名稱相符的戶頭、帳号和開戶銀行等辦理,分期撥付,原則上規定:

(一)一般項目,一次性撥付;

(二)重點項目、招标項目,可先撥付70%

(三)重點項目、招标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進度中期,提交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進展報告,經審查合格後,再予辦理後續撥款手續;

(四)由有關部門或項目承擔單位匹配經費的重點項目或招标項目,待匹配經費落實後,再按此條第二、三款撥付經費。

第十六條 多單位聯合承擔的項目,其項目經費原則上撥給項目主持單位。因研究工作需要,項目主持單位需向各協作或委托單位分撥經費時,應由項目主持單位制定撥款分配方案,報軟科學研究計劃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後,方可辦理撥款手續。

第十七條 資助項目承擔人如調動工作需把研究經費帶到新單位繼續開展研究,應寫出書面報告,由調出、調入單位同意并簽署意見,經軟科學研究計劃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可将節餘經費撥至新單位繼續使用。

第十八條 中止、撤銷的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将已下撥經費的餘額返還軟科學研究計劃管理部門,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結題與項目驗收

第十九條 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應在項目完成後三個月内進行成果評審或驗收。評審或驗收工作由軟科學研究計劃管理部門組織。

第二十條 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成果在申請評審或驗收前,對一般項目,必須在公開發行刊物上發表論文;對重點項目、招标項目,必須在國家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或有專著出版。否則将不予進行成果評審或驗收。

第二十一條 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的一般項目采用通訊評審形式進行;對重點項目、招标項目采取會議驗收或評審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 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取得的研究成果,除合同另有約定者外,屬軟科學研究計劃管理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共有。

第二十三條 凡由省科學技術廳撥款資助的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在申報成果和公開發表時均應在顯著位置标明“湖南省科學技術廳軟科學研究計劃(重點)資助項目”。

第二十四條 申報湖南省科學技術獎的軟科學研究成果,按《湖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規定進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