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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國家留學基金湖南省地方合作項目選派辦法


一、項目簡介

國家留學基金湖南省地方合作項目由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與湖南省教育廳簽訂合作協議,在湖南省教育系統選派公派出國留學人員。

二、選派計劃

1.選派規模:2018年國家留學基金湖南省地方合作項目總體選派規模100人(含成班派出子項目)。

2.選派類别:訪問學者

3.留學期限: 12個月

4.選派範圍:我校正式在編在職人員

5.選派專業領域:積極服務大局,優先資助《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确定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重點領域,《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點領域、重大專項、前沿技術、基礎研究,人文與社會科學領域,其他國家戰略和重要行業發展急需領域。

主動服務我省“創新引領,開放崛起”戰略,為我省“十三五”期間重點發展的高端裝備制造、人工智能、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新材料、節能環保、住宅産業化等新興産業,現代金融、現代物流、研發設計、旅遊、文化、健康養老等現代服務業,工程機械、軌道交通、能源開發、路橋房建、資源勘探開發、現代農業、生物制藥、文化傳媒等傳統優勢産業提供國際化人才支撐。

6.選派重點:2018年,我省地方合作項目的重點資助對象為上述産業相關專業方向的教學科研人才及我省重點學科、重點建設學科、湖南省“2011協同創新中心”、湖南省高校科技創新團隊、湖南省特色專業、湖南省綜合改革試點專業等關鍵領域的骨幹教師。

三、資助内容

由國家留學基金提供一次往返國際旅費及規定留學期間的獎學金生活費(包括夥食費、住宿費、注冊費、交通費、電話費、書籍資料費等)。獎學金資助标準及方式等以錄取文件為準。

四、申請條件

1.申請人應符合《2018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選拔簡章》、《2018年西部地區人才培養特别項目/地方合作項目選派辦法》規定的申請條件(詳見“國家留學網”)。

2、 申請時須提交國外大學或科研機構的正式邀請函,邀請信需注明訪學身份及訪學起止時間,訪學開始時間不應晚于2019年9月30日。

3.派出時外語水平需達到《2018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選拔簡章》确定的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外語合格條件。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錄取申請時外語水平達到合格标準者。

五、選拔流程

1.項目申請

選拔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采取“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專家評審、擇優錄取”的方式選拔。

申請人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應于2018年4月1日至4月13日登錄“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台”進行網上報名。

請按照“國家留學網”上《關于準備西部地區人才培養特别項目、地方合作項目出國留學申請材料的說明》準備一份申請材料(蓋騎縫章)及《單位推薦意見表》,于4月13日前将紙質材料統一報至我校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2.項目評審

該項目的評審分為初審、終審兩個階段。我校統一報至湖南省教育廳,教育廳根據确定的選派重點及人才培養規劃進行審核,确定推薦名單。終審由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通訊評審或視頻面試,确定錄取名單。

3.人員錄取

錄取結果将于2018年8月在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台及湖南教育政務網站上公布。

六、派出與管理

1.留學人員須及時登錄“國家留學網”查閱派出手續辦理流程,在留學資格有效期内派出。

2.被錄取人員的留學資格有效期保留至2019年9月30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學資格将自動取消。未經批準放棄資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申請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經批準放棄資格者,2年内不得再申請國家公派出國留學。

3.根據國家留學基金委的統一要求,我廳不再受理變更留學國别、變更留學單位、變更留學期限及延期派出的申請。

4.被錄取人員在留學資格有效期内已經調離高等院校或調離本省,其留學資格将自動取消。

5.對留學人員的管理實行“簽約派出,違約賠償”的辦法。留學人員在派出前,需與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湖南省教育廳簽訂《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西部項目/地方合作項目專用版),并辦理協議書公證和《國際旅行健康證明書》,由有關留學服務機構審核後再予辦理領取簽證、機票、報到證等手續。國家留學基金委編寫了《出國留學人員須知》,請登錄國家留學網認真閱讀并按要求執行。

6.按照《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規定,留學人員自抵達留學所在國後十日内憑《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資格證書》、《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報到證明》向中國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辦理報到手續後方可享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

7.留學人員在國外留學期間,應遵守所在國法律法規、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的有關規定及《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的有關約定,自覺接受國内推選院校和駐外使(領)館的管理;定期向推選院校提交研修報告及國外合作者鑒定,并同時通過“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台”報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和駐外使(領)館。

8.留學人員應按協議約定完成所制定的研修計劃及國内推選院校提出的任務和要求,履行按期回國回省回單位服務的義務。留學人員回國後須以适當形式向推選院校彙報留學成果。

9.留學人員應與我校國際合作與交流處保持定期聯系,定期進行學術成果彙報;回國後接受考核,确保留學效益。

10.留學人員與獲得資助有關的論文、研究項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發表、公開時,應注明“本研究/成果/論文得到國家留學基金湖南省地方合作項目資助”。

七、網站鍊接

國家留學網:http://www.csc.edu.cn

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

湖南教育政務網:http://gov.hnedu.cn

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2018年3月23日